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被罚款200000元

2023-10-10 17:05:5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10月7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11号)。涉及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被罚款200000元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11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湘药监药罚〔2023〕11号

当事人

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21748363223X

法定代表人

邓智华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9447.7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2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9447.7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7日

备注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药监药罚〔2023〕11号

当事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748363223X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智华

2022年12月29日,本局收到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决明子(批号:2207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2023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你公司确认被抽检产品是公司生产和销售。被抽样单位天顺祥药业简阳市养马镇福群平价大药房于2023年1月4日向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申请复验,2023年3月22日收到复验检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生产了批号为220701决明子333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8~40元/kg,销售总金额9447.7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决明子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9447.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该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5张、《批号为220701决明子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批号为220701决明子销售流向表打印件2份、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20701决明子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

3.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YA20221925),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报告编号:YP2023F00017),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20701决明子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决明子应为劣药。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11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447.7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2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9447.70元。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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