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州市钢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网站获悉,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州市钢将军门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环(增)法罚〔2023〕49号、穗环(增)法罚〔2023〕48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钢将军门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83664040187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李伟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环(增)法罚〔2023〕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主要从事门业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切割打磨设备、喷漆房、烘干炉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花枝→机加工→填充→打磨抛光→门框→焊框→洗框→贴胶条→巾饰木板→总装→喷粉、喷漆→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金属粉尘、油墨粉尘、喷粉粉尘、漆雾、烘干废气和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焊接烟尘、金属和油墨粉尘无组织排放,喷粉粉尘经收集后回用,漆雾和烘干废气经水喷淋+2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资质公司处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6项目类别要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文件并需报审批环评类别范畴。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会使用粉末涂料、水性漆、油性漆、稀释剂,喷漆主要使用油性漆、稀释剂,且喷漆房和原料仓储存有油性漆、稀释剂,但当事人环评报告表第4页“使用水性漆(3.54吨/年)、粉末涂料(0.2吨/年)”,并没有油性漆原辅材料。当事人将水性漆更改为油性漆的建设项目,在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防治设施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和排放上述污染。
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07
处罚机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钢将军门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83664040187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李伟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环(增)法罚〔2023〕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法事实
当事人主要从事门业生产经营,生产设备主要有切割打磨设备、喷漆房、烘干炉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花枝→机加工→填充→打磨抛光→门框→焊框→洗框→贴胶条→巾饰木板→总装→喷粉、喷漆→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焊接烟尘、金属粉尘、油墨粉尘、喷粉粉尘、漆雾、烘干废气和危险废物等污染物。焊接烟尘、金属和油墨粉尘无组织排放,喷粉粉尘经收集后回用,漆雾和烘干废气经水喷淋+2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资质公司处置。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一套烘干炉未安装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喷漆车间门上方存在漏风口,导致喷漆车间未完全密闭;喷漆车间废气治理设施为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箱内颗粒状活性炭未填充满,水喷淋装置水箱废渣较多,未及时捞渣,导致喷淋废水循环不畅,未定期更换;喷漆车间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在非取用状态下未加盖,存在部分生产空间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9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4.9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07
处罚机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