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骑行营”不该成“无门槛”的生意

2024-10-10 11:33:26 - 法治周末

□何勇海

如今,在上海的大街小巷、郊区公路,不难看到低龄儿童骑行的身影,其中不仅有家长带着不满12周岁的孩子上路练车,还有一些旅行社、骑行社团开设“儿童骑行营”等。骑行低龄化现象的日益突出,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可小觑。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发布的事故案例数据分析,不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已占到骑行事故总量的7.5%。(9月30日《解放日报》)

低龄儿童骑行的身影不仅活跃在上海。前不久,有媒体调查发现,在全国各地,均有这样的“骑行群”存在:群里的家长大多是骑行爱好者,在周末、假期时会带着孩子一同组队上路骑行。

然而,未成年人遇到突发事件时的车辆控制、危险预判、应急反应等能力较弱,儿童骑行引起的相关交通事故也总是引发热议。

比如,今年8月12日,河北省容城县就发生一起事故。一名男孩跟着父亲及一群骑友在公路上骑行,且速度较快,码表显示时速一度超过37公里,视频中还能听见“慢一点”的喊声。然而在一次变道时,孩子不慎摔倒,倒在对面的机动车道。此时对面车道正好有一辆小汽车驶过,避让不及,遭碾压的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11岁的生命戛然而逝,让人痛心!

骑行虽可锻炼身体、磨炼意志,但生命大于一切,肯定要防范风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在容城县那起事故中,当事男孩明显不能上路骑行,更不适合跟着大人的骑行团骑行,其父亲存在严重的监护失职。

也因此,旅行社、骑行社团开设“儿童骑行营”或“亲子骑行营”,接受未满12周岁的儿童参加,更不该成为一桩生意。这类生意与法律法规的鲜明主张相违背,是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危险探索,是在利用法律监管的不完善或滞后来牟利。对此,家长理应主动抵制,毕竟违反相关法规而“驭风骑行”,极可能导致“追风少年”的生命随风而逝。

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等也要禁止“儿童骑行营”“亲子骑行营”打广告。据媒体报道,“骑行营”常在各平台招募亲子组合,或组织儿童独立参与骑游。各平台有责任拦截这类灰色生意,至少应要求“骑行营”广告方设置12周岁年龄门槛。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骑行营”也别抱有侥幸心理。

各地交警部门应开展专项整治,对违规骑行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将旅行社、骑行社团开展骑行活动纳入审批监管,要求主办方签订相关安全承诺书;还应和学校、社区联手,开展形式多样的骑行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家长和儿童遵守交通规则,远离危险。媒体也应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报道类似事故案例,警示家长和儿童不“越界”骑行。

责编: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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