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收警示函
原标题: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收警示函来源:CFO职业圈
王琦: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存在以下问题:
1.2018年8月,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和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2.66亿元。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206,100,000元,其中,2018年8000万元、2019年810万元、2020年5400万元。
2018年8月,沙正勇是香江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1.32%,沙正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11月5日,城地香江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城地香江股份的比例为11.05%,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2019年5月8日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2019年4月24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城地香江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城地香江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2.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香江科技与江苏量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量子)签订5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9,579,506元,占城地香江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作为城地香江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在履职过程中未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充分关注、审慎核实,未勤勉尽责,对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29日
公开资料显示,财务总监个人简历如下:
王琦:2012年7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
根据该公司2020年年报,王琦2020年取得的报酬总额为49.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