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口海关发布对深圳市世纪云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10 17:21:0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蛇口海关发布对深圳市世纪云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蛇口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复)字〔2021〕0001号】,涉及深圳市世纪云芯科技有限公司。

蛇口海关发布对深圳市世纪云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复)字〔2021〕0001号】

当事人:深圳市世纪云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社区岗头工业区B1栋综合楼1层-5层。

2021年6月12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华菱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以下两票货物:1、散热片55439个等,共33项货物,报关单号:530420210040836442,柜号:TEMU7789128,经海关查验,申报货物散热片等第1-31项未见出口,第32项未见异常,第33项申报出口珍珠棉144个,实际出口珍珠棉520个,少报多出376个。另有未申报货物开关电源11088千克。2、开关电源3024个等,共计49项货物,报关单号:530420210040836091,柜号TCNU5202397,该票货物未查验已放行,当事人证实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车辆证件、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司机证件复印件》、《企业营业照》、《法人身份证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及其他随附单证材料》、《载货清单》、《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票》、《扣留(封存)清单》、《扣留(封存)决定书》、《扣留现场笔录》、《交易凭证等价格资料》、《申辩申请书》、《未退税情况证明表》、《货物出库单》、《国内物流流转相关单证材料》、《马来西亚工厂收货单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2月31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