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银行3家支行齐被罚 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50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
同日公布的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55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个人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
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57号显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浦上支行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福建银保监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浦上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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