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残疾老太遭入室殴打,反击致对方轻伤一级被起诉,律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3-01-10 14:49:40 - 媒体滚动

转自:九派新闻

江西大余县的陈女士在农田因放水洗菜,与同村的饶女士产生口角。饶女士与其丈夫持铁锹和锄头闯入陈女士侄子家中,与正在砍柴的陈女士对打。其间,陈女士手持的柴刀被饶女士丈夫打落在地,陈女士顺势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饶女士,致使饶女士额头受伤。

经鉴定,饶女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大余县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陈女士刑事责任。

2022年12月30日,陈女士的儿子刘强(化名)对九派新闻表示,自己家与饶女士丈夫家属于同宗同族的关系,平日里没有关系不和,见面会打招呼。母亲为视力四级残疾人,因为一只眼失明近20年,多年来在村中一直受到“歧视”,此次殴打事件中,对方也多次使用“单眼婆”等词汇来辱骂自己母亲。

事件发生后,本在广东务工的刘强赶回家中照顾母亲。他不明白,为何因几句口角,对方就持工具入室殴打72岁的残疾母亲。

【1】遭夫妻二人闯入家中,双方发生争打

据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15日13时许,陈女士与饶女士在农田因放水洗菜一事发生争执。二人争吵并使用农具相互推搡,陈女士用农具打了饶女士后腰一下,后在旁人劝说下各自离开。

10多分钟后,饶女士与其丈夫在陈女士侄子院内找到陈女士。饶女士丈夫与陈女士分别持铁锹和柴刀对峙、争打,其间,陈女士手持的柴刀被饶女士丈夫打落在地,陈女士顺势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饶女士,致使饶女士额头受伤。经鉴定,饶女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当日,陈女士女儿报警后,陈女士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大余县检察院认为,陈女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陈女士的家人对起诉书中的内容存疑。

刘强表示,起诉书中有部分内容没有体现。其中,饶女士持工具与其丈夫一同殴打母亲,而不是起诉书中显示的母亲与饶女士丈夫对打。其次,在母亲捡起石头砸向饶女士时,左脚已经被对方砸伤,脑部也被对方用工具击打,精神紧张当场小便失禁,出于无奈自保才随手用石头向对方砸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此外,饶女士及其丈夫闯入自己堂兄家中,应当属于非法侵入住宅,他想不通,为何被告上法庭的反而是自己的母亲。

【2】住院64天,鉴定为轻微伤

事发后,陈女士住了64天的院。

大余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显示,陈女士被打伤多处,意识模糊数分钟,多处疼痛约10小时入院。诊断结果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多处挫裂伤、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等12条疾病。

江西一残疾老太遭入室殴打,反击致对方轻伤一级被起诉,律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陈女士自称被饶女士丈夫用铁锹打了左后脑和左脚,顺势用手去抢铁锹,右手被铁锹擦破了皮。

影响诊断显示,左侧第3、右侧第5肋骨皮质见增强影,考虑陈旧性骨折可能。而刘强表示,母亲此前可能从未有过肋骨骨折的病史,应当是本次事件被殴打所致。

鉴定结果显示,陈女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江西一残疾老太遭入室殴打,反击致对方轻伤一级被起诉,律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刘强对于这一结果并不认可。他认为,该鉴定机构并不严谨客观,阅片检查错误摘录、编写原始病历资料。

鉴定报告显示,2022年1月16日大余县人民医院(CT008696)片示:头颅骨结构完整,颅内未见高密度影;头部软组织明显肿胀。但根据公安机关所调取的陈女士在大余县人民医院的诊疗材料显示,该影像号报告单系于2022年1月18日进行检查并在当天出具的结果,检查部位是胸部,检查方法是平扫,这份只有胸部检查结果的报告单在鉴定意见中却出现了头部的探查结果。

此外,对于肋骨伤是否是本次事件所致,刘强心中也存疑。医院的CT报告单显示,考虑陈旧性骨折可能。但由于母亲此前未曾受过肋骨伤,并不能排除其非陈旧性骨折的可能。鉴定直接否认其非陈旧性骨折的可能性,作出未见头部、胸部、左下肢有新鲜外伤性骨折和软组织损伤改变的结果分析。刘强认为,无法正确反映母亲人身真实的损害情况。

另一边,饶女士在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饶女士儿子刘运(化名)代述称,其母亲因放水洗菜纠纷,被陈女士用手抓、推摔倒、“扣脑子”(铁质农具)、石头打砸头、腰等部而致伤。伤后由其父送至大余新城富康医院就诊,因伤情较重转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大余新城富康医院记载显示,饶女士入院主诉为打架致额部疼痛、流血1小时余而入院。出院诊断显示,左侧额骨粉碎性骨折,前额裂伤、左侧额部皮下血肿。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临床诊断显示,饶女士额骨凹陷性骨折、左额叶脑挫伤、额部头皮裂伤、头皮血肿、髋周软组织挫伤。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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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将做正当防卫辩护

陈女士方辩护律师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辩护词代表律师意见。

辩护词显示,案发时存在不法侵害且正在进行,具有威胁性和紧迫性。根据陈女士2022年1月15日、3月3日讯问笔录可知,饶女士丈夫对其辱骂、威胁包括“单眼婆,你走都走不了”“你跑不掉啊,我打得把你埋净”“饶女士丈夫拿了一把锹,举起锹(锹头铁质,锹柄木质)说要打死我”等。

此外,辩护词指出,饶女士头上的伤与陈女士的反击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不唯一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饶女士丈夫2022年4月26日询问笔录中称,“因为我老婆告诉我她跟单眼婆打了架,我看到我老婆的头上流了血。”

由此证词可知,在闯入陈女士住宅之前,饶女士的头部已经受伤流血,饶女士笔录中也提到“我的左额部受伤流血,左额部怎么受伤的我不知道”。另一位证人则在笔录中提到,饶女士与陈女士在农田发生口角时,失足掉下荒塘,辩护律师认为,不排除是饶女士自己失足造成的额头伤。

考虑到陈女士在被闯入家对打过程中两次小便失禁,情况危急,陈女士方辩护律师认为,应当认定陈女士为正当防卫。

九派新闻多次联系饶女士儿子刘运,对方均拒绝线上沟通。

这一案件于同年9月经历一次开庭后退回补充侦查,目前正在等待第二次开庭。陈女士家属向法庭提交了陈女士和对方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申请。

九派新闻记者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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