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4-01-10 16:21:0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吉林网

1月10日,中国吉林网获悉,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公告。详情如下: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公告

01

年报公示范围 

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经营主体涉及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02

年报公示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03

年报公示方式

各类经营主体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手机年报端、长春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gs_0431)的“微服务—信用信息公示”模块自行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通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或到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属地监管所申领表格填报,自今年开始将逐步取消纸质年报。 

04

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本公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

特此公告!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中国吉林网吉刻APP

记者刘赜瑞

图片来源长春市场监管

编辑:梁欢欢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