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导致商场营业中断遭受损失 保险公司用不用赔偿?

2022-11-10 17:58:44 - 市场资讯

导语

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提到了六个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判定引起关注。

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举行“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了该院保险类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新冠疫情导致商场营业中断遭受损失 保险公司用不用赔偿?

据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介绍,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

其中,北京金融法院2021-2022年保险案件收案表显示,案件数排名前三的案由分别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按键数量分别为201件、107件和79件。

新冠疫情导致商场营业中断遭受损失 保险公司用不用赔偿?

从保险公司败诉原因来看,主要集中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制定方为原则进行解释、理赔协议显失公平等7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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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红说道,“在保险案件审判中,我们总结梳理了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希望能通过问题的发现,对保险企业的合规经营予以提示。”

具体有五大方面:一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规范化有待加强;二是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有待加强;三是再保险纠纷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四是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应引起注意;五是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审理难点。

《白皮书》指出,目前,保险行业治理及保险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化等方面。再保险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混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以“共同保险”之名行“再保险”之实等问题也应当引起重视。同时,保证保险中“高利放贷”现象和涉嫌车险诈骗案件成为了目前保险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

此外,《白皮书》还提到了六个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判定引起关注。

案情显示,2019年3月27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日0时至2020年3月31日24时,承保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同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项下营业中断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日0时至2020年3月31日24时,承保范围为由营业中断引起的毛利润、租金收入损失及工作成本增加,即由被保险人财产一切险项下可保事故而引起的:a)营业额减少;b)工作成本增加。

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损失为由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内容为此次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因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

关于该案的裁判结果,《白皮书》显示,一审法院驳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传染病的暴发通常属于大规模的公共事件,一般属于突发事件,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可保事故范畴,还应结合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关保险条款予以判断。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在没有排他性约定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意外事故,应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的约定,来判断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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