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外受伤,公司需要赔偿吗?

2023-02-10 20:01:20 - 信息时报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发生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某公司聘请张某到位于东环街某村的物业进行清洁工作,并为其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去年9月15日,张某在工作时间外意外摔倒受伤。从事发后到伤情基本稳定,张某一共支付医疗费15897元。

随后,张某要求该公司一次性支付24298元作为自己股骨颈骨折的工伤赔偿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双方对张某受伤原因及是否因张某个人原因导致伤情加重的事宜产生分歧,并于今年1月12日共同前往东环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公司:员工受伤后耽误治疗,应承担主要责任

调解初期,张某和该公司在赔偿责任方面产生严重分歧。该公司认为,张某是工作时间外受伤,伤后张某如常生活、工作,亦有进行体力劳动,其自身行为对加重伤情亦有重大影响,因此该公司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

张某则认为,其因受雇于该公司工作,虽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外,其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调解员分析,张某和该公司在赔偿责任方面无法协商一致,有以下两点原因:

一方面,该公司认为张某的伤情个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该公司已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只同意为张某报销医疗费,即向张某支付保险理赔所得的15897元。

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东环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该公司代表直接沟通,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该公司进行分析,分析员工工作时间外受伤,企业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问题。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该公司愿意重新进行协商。

此外,该公司和张某在赔偿责任方面产生严重分歧的另一关键因素,在于张某的伤情与其延误治疗是否有因果关系。对此,东环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别向该公司和张某作出解释,可以就张某的伤情与其延误治疗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依法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

律师:公司未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行为违法

东环司法所选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值班律师梁律师于当天参与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双方达成统一意见。

梁律师首先充分听取张某及该公司的陈述。随后,向雇佣双方分析该公司在张某入职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购买社保,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在受伤后未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治疗,不排除因其延误治疗的行为导致伤情加重,损失扩大,张某对现在的损害结果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该公司认为,即使团体意外险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但客观上为员工提供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障。该公司作为该保险的购买方,却无法实现降低损失的结果。对此,该公司希望张某在取得一次性赔偿24298元后,解决意外赔偿纠纷并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经过充分考虑,认为该公司已为其购买保险提供保障,赔偿款24298元亦已全部弥补自身损失,因此同意了该公司的建议。梁律师根据该公司与张某达成的一致意见,起草协议书,并根据双方的意见完善协议上的相关条款及内容。

至此,

双方矛盾纠纷得以成功调解。

法律连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信息时报记者吴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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