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佰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92号

2023-03-10 16:17:4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佰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92号。

关于广州市佰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9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3〕92号

当事人:广州市佰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EY60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361号悦顺商务大厦15楼S02室;法定代表人:陶**;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8年08月28日;营业期限:2018年08月2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1月1日,本局收到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TQT03-3248-2022)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燃油系统清碳动力剂(车用汽油清净剂)(规格型号:355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220413)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委托临沂轶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燃油系统清碳动力剂(车用汽油清净剂)(规格型号:355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220413)20瓶用于销售。2022年8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燃油系统清碳动力剂(车用汽油清净剂)进行监督抽检,根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就此出具的《检验报告》(No:TQT03-3248-2022),被抽检的燃油系统清碳动力剂(车用汽油清净剂)的检验结论如下:序号为“7”;检验项目为“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mg”;检测方法为:“GB/T37322-2019”;标准要求为“不大于2.0”;检验结果为“8.4”;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模拟进气阀沉积物质量项目不符合GB19592-2019标准,依据《车用汽油清净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2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且未申请复检。当事人辩称其不是生产者而是销售者,因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加工生产,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生产加工,当事人应为生产经营者。至本局立案之日止,上述燃油系统清碳动力剂(车用汽油清净剂)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委托生产成本价为9.8元/瓶,销售价为30元/瓶,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油系统清碳动力剂(车用汽油清净剂)的涉案货值为600元(涉案货值=生产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404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成本价与销售价之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2022年1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3、2022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气雾剂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销售中心打样单复印件1份、涉案燃油系统清碳动力剂(车用汽油清净剂)外包装图片1张、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No:TQT03-3248-2022)、送达回证1份;5、被委托加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成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2023年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可从轻处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燃油系统清碳动力剂(车用汽油清净剂)(规格型号:355ml/瓶;生产日期/批号:20220413),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4元;2.罚款9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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