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晋江市英林王梧桐快餐餐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3-10 17:40:3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3〕12-16号),涉及晋江市英林王梧桐快餐餐馆。

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晋江市英林王梧桐快餐餐馆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处罚〔2023 〕12-16号

当事人:晋江市英林王梧桐快餐餐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8UQ6Y11R                     

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英山路***;               

经营者:王梧桐;身份证号:*****************;住址:*****************。

2022年11月1日,本局英林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从事餐饮服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通过第三方平台(美团)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并且通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美团”外卖平台提供网络餐饮服务。2022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登录该店在“美团”外卖平台的页面进行检查,页面中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量化分级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网站截图。

2023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晋市监罚告〔2023〕12-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及时在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电子商务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S-1从轻情节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对未及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改正,并处以罚款200元;

二、对未及时公示量化分级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贰佰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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