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列格式合同“挖坑” 未履约退费要收消费者18%服务费被判条款无效

2023-03-10 16:11:00 - 华龙网

转自: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商家列格式合同“挖坑” 未履约退费要收消费者18%服务费被判条款无效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余志斌)商家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被法院判为无效条款。该案例入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今(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情况。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与邹某签订协议书,为邹某提供培训课程。邹某支付培训费28800元。双方约定:如因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课程没有履行完毕,其收取所报课程原价格18%作为服务费并扣除已学课时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但该公司并未在合同中以显著方式提示邹某注意该约定。不料,该公司经营不善倒闭,邹某还剩500课时未学完。邹某要求公司全额退还剩余课时培训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与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签订协议书,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各自权利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邹某依约支付了培训费,公司应当按约提供培训服务。因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约定的服务,邹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未培训课程的费用。虽然协议书中约定了退款的条款,但由于退款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请邹某注意,且该退款条款是与邹某作为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其不合理地限制了邹某退款的权利,减轻了公司退款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故判决公司应退还剩余课程的全部培训费20000元。

案件承办法官提醒,格式条款本身具有的单方提供、内容固定的特质,带来了不少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重庆五中院新闻发言人,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文介绍,2021年以来,该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及消费纠纷案件28431件,占所有民事案件的6%,涉及食品安全、商品房买卖、汽车销售、医疗美容、家具定制、网络购物、教育培训、健身娱乐、减肥产品等多个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据分析,这些案件呈现出商品房买卖成为消费者维权热点、预付式消费维权成为消费者维权重点之一、食品消费领域诉讼明显减少、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逐步增多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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