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之声丨周桐宇:切实发挥破产重整在拯救困境企业中的积极作用

2024-03-10 21:07:36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两会之声丨周桐宇:切实发挥破产重整在拯救困境企业中的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桐宇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周子勋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2024年将修改企业破产法等。对此,引起全国人大代表高度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桐宇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破产法已经运行16年。目前,随着破产法的深入实施,必须就当前民营破产实践,在立法中对于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难点问题予以明确,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切实发挥破产重整在拯救困境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周桐宇建议,一是明确破产法律制度的性质问题。在当前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市场主体制度中,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相对比较全面。但是在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制度方面,则还不完善。对此,建议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通过这“三化原则”的具体落实,来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中主体救治和退出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破产法法律制度的性质应该这样来定位。在这个定位之下,破产法修改的其他具体技术性制度才有生根的土壤和基础。

 二是修改破产法名称。破产首先是一种经济现象,是债务人“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经营状态。破产法律制度的特征是“保护”,是一个体现全面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平等受偿,保护重整投资人这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保护债务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全面保护”特征,建议将该法律直接改为“破产保护法”,以体现我国破产保护法律的人文关怀。

三是探索职权启动破产程序模式。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实质上具备破产原因的民营企业因无人申请而使破产法作用无法发挥,这是不利于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破产法虽然解决的是私权(债权和债务关系),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市场规范功能,建议将破产程序启动的立法模式转变为以申请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在特定情形下赋予人民法院或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企业破产程序的权利,避免出现因无人申请而导致本应该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

四是明确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的相关主体破产申请义务和责任,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建议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除了解散时的清算义务外,同时也有在具备破产原因时的申请义务,这也是符合《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本意的。虽然破产程序只是债权债务清理的一种方式,但是该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不仅是对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而且也涉及职工权益、国家利益的保护,是一个全面概括的公平清偿程序。因而规定相关主体的破产申请权(破产申请义务)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五是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支持范围。府院联动机制在当前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不可或缺是受我国企业的特殊性和旧破产法的影响所致,是为解决当前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应急措施,从长远看,要实现民营企业破产处置的市场化、法治化,对于政府来讲要逐渐转变角色,主要从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制度约束、部门配合等行政服务方面参与民营企业破产治理,减少行政干预手段,让限入僵局符合破产原因的民营企业依法顺利进入破产,减少非政府批文不得破产现象。该机制建立之后,可以有效解决涉刑解封难、信用修复难、政府相关不配合的问题,同时对于重整成功的破产企业,要及时修复其信用记录,正常化的对待支持企业发展。

“由于现在的府院联动机制更多体现为个人的协调能力,没有形成规范、长效的运行模式。”周桐宇表示,为解决当前的府院联动问题,建议实行责任清单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破产案件中的职责范围。从长远看,可尝试建立政府序列的破产事务局,专门负责破产案件涉及的行政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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