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卫 ​李瑶:建议出台“金融法” 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

2024-03-10 18:30:11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金融杂志

■ 罗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一级巡视员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瑶「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主任民建贵州省委主委」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当前,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我国金融监管形成了“一委一行一局一会”的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有助于强化对金融活动的统一监管。但是,目前金融监管缺少统一的基本法,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仍然存在,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

一是现有金融法律规则体系需要进一步协调衔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确立的新监管格局将所有合法的金融行为和非法的金融活动都纳入监管,形成监管全覆盖,消除监管空白。目前金融监管领域按照分业监管的模式分别制定法律规范,部分领域规则缺失,存在监管空白和盲区,不同监管领域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协调衔接。因此,明确界定金融活动范围,将各类金融业态、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用一部统一的基本法予以规范,是消除金融监管空白、防范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二是机构改革方案新设立机构需要明确法律地位。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等,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中央金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列入党中央机构序列。通过制定出台统一的金融监管基本法,可以确保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法制化。

三是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权责分工不明确,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不健全。实践中各地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范围以及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理解不尽一致,对地方交易场所等机构的监管责任以及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化解有差异。同时,近年来各类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地方财政、企业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地方金融风险不断累积。为理顺中央和地方监管权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有必要制定统一的金融监管基本法予以明确。

四是现有金融法律体系协调性不强,不利于发挥各方合力维护金融稳定。当前的金融法律体系对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合力发挥不足,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一些好的做法和机制尚未上升为统一的法律制度。为压实各方责任,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有必要通过出台基本法予以统一规定,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提供抓手。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金融法”,统一金融行业基础性法律制度。为更好推进金融强国建设,落实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建议加快推进金融领域的基本立法,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金融法”,统一金融行业基础性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行业法治水平。

新出台的“金融法”应当坚持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强调必须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二是坚持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三是坚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落实监管全覆盖,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四是坚持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发挥各方合力,全力提升金融市场内在稳定性;五是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推动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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