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疫”气用事!这份法律责任“清单”请收好

2022-04-10 21:08:52 - 媒体滚动

眼下的上海,正在经历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全市上下齐心协力、咬紧牙关,共同致力于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然而,就在疫情防控关键时刻,却有人不仅突破道德底线,更逾越法律红线——制造焦虑、引发恐慌的谣言,隐瞒行程,拒绝隔离,不配合管控要求……

别“疫”气用事!这份法律责任“清单”请收好

遇到下面这些情景,会有怎样的处理?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疫情封控期间,拒不遵守防疫政策,如拒绝核酸检测、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确诊阳性后拒不配合隔离等,如何处理?

1失信惩戒

符合《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将被列入失信信息,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2治安处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其他拒不配合防疫政策的行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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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出行应付检查,伪造、篡改核酸检测报告或抗原检测结果,如何处理?

1行政处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2刑事处罚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能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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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疫情期间,恶意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行为,如何处理?

1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恶意哄抬物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刑事处罚

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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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疫情期间,造谣传谣疫情信息的,如何处理?

1行政处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事处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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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疫情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疫履职不力,渎职行为如何处理?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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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疫情期间,拒不配合防疫政策,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工作的防疫人员实施辱骂、威胁、袭击等行为,如何处理?

1行政处罚

疫情期间,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工作的防疫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分别依照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2刑事处罚

(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随意对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针对医务人员实施上述行为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针对人民警察实施上述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行为,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设备进行破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上海正在举全市之力共同抗疫

我们更需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

疫情防控措施

依法战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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