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仅退款”卖家不干了

2023-04-10 00:00:00 - 厦门日报

    制图/张平原

    本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同法宣)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却有人钻漏洞,通过购物平台“仅退款”规则的漏洞“薅羊毛”。近日,同安法院受理了一起某购物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侵权责任纠纷,提醒商家注意。

    蔡先生在某购物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卖家居用品。2022年10月12日,刘女士在该店花19.8元购买了一面镜子。10月13日,刘女士收到了快递。

    第二天,刘女士以支架受损向商家投诉并要求退款,蔡先生协商让刘女士补2元运费并重新发送支架,刘女士却拒绝了这个提议。此后,刘女士以质量太差为由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平台同意退款。就这样,刘女士在没有退货的情况下成功完成退款。

    退款成功后,蔡先生联系刘女士,多次要求其退回货物,但均遭到拒绝。与此同时,刘女士针对此次网购服务向购物平台进行多次投诉,对蔡先生的店铺评分造成了极大影响。

    为此,蔡先生认为刘女士利用平台规则漏洞申请“仅退款”,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造成其财产损失,有违合同及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先生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林荣堂发现本案商家在广东汕头,消费者在福建厦门,商家维权成本高。为厘清案件事实,林荣堂第一时间联系了商家,蔡先生表示:“因某购物平台‘仅退款’规则存在漏洞,案涉店铺一天申请‘仅退款’的消费多达十几笔,消费者恶意退款的数量太多,且某购物平台均同意消费者的申请,我们对此很无奈,才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林荣堂也与消费者刘女士取得联系,刘女士认为,该生活家居店出售的镜子存在质量问题,且某购物平台已同意其“仅退款”的申请,蔡先生对此有异议的话应当找购物平台,跟自己没有关系。

    随后,秉持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林荣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庭审并于庭后多次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林荣堂与商家共同研究该购物平台相关规定,告知商家可向平台反馈消费者的不实信息,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同时,林荣堂向刘女士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刘女士,其是与某生活家居店铺形成买卖关系,而非购物平台,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经过法官的耐心工作,刘女士也意识到在货品仅存在部分瑕疵的情况下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有违诚信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刘女士支付蔡先生赔偿款12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法官说法】

    想“薅羊毛”贪便宜

    或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诚实守信,消费者在购物平台消费时应当根据购物体验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退货退款模式,避免抱有“薅羊毛”的贪便宜想法,更不可通过不合理下单、退货操作或恶意差评干扰商家经营,否则应当对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把质量关,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以诚待客,以信取利;而对于扰乱经营秩序的侵权损害行为,要勇于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及时堵塞漏洞,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只有买卖双方共同遵守诚信原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才能持续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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