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来利洪饼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04-10 11:22:25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来利洪饼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04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来利洪饼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304号

当事人:广州市来利洪饼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1911370922

法定代表人:刘启洪

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129号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129号的广州市来利洪饼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仅在留样室发现有“酥脆薄饼(自然海苔味)”(生产日期:2022-09-27)产品3盒;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发现有上述产品相关记录。将《检验报告》(NO:食安2022-09-4877)送达给该公司,上述检验报告显示:“酥脆薄饼(自然海苔味)”(生产日期:2022-09-27)产品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检验报告由该公司质量负责人蔡远山签收,其确认上述检验报告所检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其表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检。因当事人申请用留样的上述产品进行自查分析检出脱氢乙酸钠的原因,故我局未实施强制措施。

2022年11月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当事人的复检申请。

2022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由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2SP05203),上述报告显示“申请人:广州市来利洪饼业有限公司,申报品名:酥脆薄饼(自然海苔味),生产日期:2022年09月27日,送样数量:......由申请人向本实验室申请“复检”检验,检测结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结果0.0262,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单项评定:不合格;备注: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评定结论与初检一致。”。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了上述《检测报告》(编号:22SP05203)。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市来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2年9月27日生产了上述产品37箱,每箱20盒,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样12盒,出厂检验用了5盒,留样3盒,剩余的36箱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以98.86元/箱的单价出库给广州市来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所得为3558.96元,上述产品成本为82.58元/箱。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公告,客户反馈称上述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产品货值3657.82元,违法所得为586.08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检验报告、生产单据、销售单据、成本核算表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86.08元;二、罚款30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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