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镜就比一楼便宜……”这样的广告语合法吗?

2023-04-10 14:20:32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打着“配镜就比一楼便宜,二楼配镜拒绝暴利”的旗号搞恶性竞争,但价格并不比同行优惠。更令人诧异的是,其用于配制眼镜的焦度计和验光仪也过了检定周期。4月7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经调查后认定上述这家眼镜店行为违法,决定给予罚款1万余元的处罚。

“配镜就比一楼便宜……”这样的广告语合法吗?

2022年底,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一眼镜店店主举报,称其在灵山县灵城街道六峰路一栋物业的一楼经营眼镜店,二楼的同行在店铺玻璃外墙上公开标注“配镜就比一楼便宜,二楼配镜拒绝暴利”广告语,与其进行恶意竞争,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来到灵城街道六峰路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两家眼镜店分别位于一楼和二楼,二楼眼镜店的招牌上粘贴有“二楼配镜立省50%”等信息,在其招牌下方的玻璃外墙上,粘贴有“配镜就比一楼便宜,二楼配镜拒绝暴利”等红色文字。同时,执法人员在对二楼眼镜店内的眼镜产品及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台焦度计(CL-100PD)和一台自动验光仪(RM-1)的检定合格日期已超过有效日期。

“配镜就比一楼便宜……”这样的广告语合法吗?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认定,二楼眼镜店的经营者陈某某在从事眼镜配制及销售活动中,于2022年11月16日在其店铺外墙发布含有“二楼配镜立省50%”“配镜就比一楼便宜,二楼配镜拒绝暴利”等字样的宣传标语,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真实性,容易误导消费者,并对竞争对手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陈某某使用的焦度计(CL-100PD)和自动验光仪(RM-1)已超过了检定周期,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灵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陈某某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并于2023年3月21日对陈某某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5万元的罚款。

作者|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孔国俊通讯员林春倩

编辑|李若莹

审核|沈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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