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和同事“互掐”被“炒鱿鱼”,员工获赔近2万元,公司解约有啥“瑕疵”?
新媒体时代
在微信群
随意“吐槽”“怼人”
引发矛盾纠纷的现象
时有发生
某公司员工
在微信群里与同事“互掐”
被公司解雇
法院最终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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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
和同事吵架被“炒鱿鱼”
2022年9月,冯女士与同事柯某因工作交接记录问题,在微信工作群内互相指责,继而持续争吵。
“有事当面说,不要把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请注意在微信工作群中的言辞!”部门负责人王某对冯女士的工作纰漏进行了提醒并要求整改。
见再三提醒劝阻无效,王某便将冯女士工作过失的视频发送到微信工作群中。柯某随后也将自己的操作视频发送到微信工作群中,证明自己当时并未出错。
“我只是反映上一班的工作情况,就叫经理这样整我……”冯女士认为自己被故意针对,就在微信工作群中发言表示不满。
随后冯女士与柯某在微信群中再次争吵,微信群管理员将二人踢出工作群。公司就此事草拟了一份处理报告,拟对柯某、冯女士作出负激励100元、开除冯女士的处理。
之后,冯女士将有27名员工签名的越级投诉书送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处,反映双方发生争吵的情况以及柯某与其他同事发生争吵的情况。冯女士认为不应只开除自己一个人。
对此,公司作出调查处理报告,对二人和相关人员均作出了处理。其中对冯女士作出记大过、负激励600元、留厂察看3个月并调岗的处理。同时还要求冯女士向部门负责人和柯某赔礼道歉。
此后,公司多次与冯女士协商调岗事宜,均未达成一致,冯女士以工种不熟悉、身体健康原因为由拒绝调岗,并连续3天到原工作岗位打卡。原岗位已有人上岗,冯女士就在一旁坐着。2022年5月,公司以冯女士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冯女士遂申请了劳动仲裁,当地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冯女士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调岗有“侮辱性”“惩罚性”吗?
“明显是针对我!凭什么只开除我一人?”被开除的冯女士觉得不公平和委屈。
冯女士表示,她在交接班时审核上一班的工作内容,发现同事柯某填写的内容有误,就在微信工作群中指明,并无不当。而柯某越级告状,当晚公司经理在群里拿出几个月前的视频说她工作存在错误,却没有说当天柯某的错误,公司管理人员处理不当,激化矛盾,在微信群中对自己有不实指责,处理不公。
冯女士认为,用人单位虽有自主用工权,但不能随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调岗要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不能带有“侮辱性”“惩罚性”。
公司认为,原告冯女士因工作失误,扩大矛盾,诽谤上级,经处室主任和部门经理进行面谈、劝导及通报后均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由个人之间的小矛盾逐步上升到影响班组、处室和部门的团结氛围,事后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程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无违法行为,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
法院认定
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违法
01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冯女士不服从公司管理、经多次提醒后仍不知悔改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公司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故其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某公司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近2万元。
合理善意用工
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原则,该案中,案涉公司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性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关系,处罚有过于严苛之嫌。
员工因工作或私人原因发生争吵,会影响员工的情绪、工作效率、团队氛围和企业形象。作为管理者,如何正确处理员工争吵,考验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
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在处理员工意见时,应多一些包容和审慎,妥善处理纠纷。同时应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提高员工的话语权和主人翁意识,有效化解劳动用工管理矛盾,规避用工风险。
此外,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具有社交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共场所”,要注意工作方法,把握分寸和尺度,不能图一时之口快,从而引起不必要的是非口舌,甚至引发纠纷和诉讼。
来源:人民法院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