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海关关于义乌市安嵩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Western Digital”商标标识硬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10 17:27:2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金华海关关于义乌市安嵩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WesternDigital”商标标识硬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金关知字〔2024〕002号)

金华海关关于义乌市安嵩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Western Digital”商标标识硬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金关知字〔2024〕002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安嵩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330782MABRYBL43F

法定代表人:曹小龙

单位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731号B幢二楼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40000012211)一批。海关经查验,发现有1000个硬盘标有“WesternDigital”商标标识。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WesternDigital”商标权利人西部数据技术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WesternDigital”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了相应的担保。我关于2024年2月7日扣留该批侵权货物。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硬盘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WesternDigital”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该批货物货值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因侵权被金华海关处以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侵权行为;案件查发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进出口侵权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020240000012211)、《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授权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价格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WesternDigital”商标标识的硬盘1000个,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海关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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