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房贷款逾期”,银行要收回房子!法院:不支持!

2022-05-10 09:00:00 - 市场资讯

山东的李先生和贾女士共同购买了位于东营市广饶县东户的一幢楼房。

二人与招商银行**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李先生和贾女士向招商银行**支行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为360个月。

疫情影响“房贷款逾期”,银行要收回房子!法院:不支持!

因为疫情影响,二人的工资发放不及时,导致经济困难,贷款逾期,虽与银行商议延迟还款,还是被招商银行告上法庭。

招商银行**支行要求二人:

偿还借款本息50余万元、以及自2021年07月03日起以本金50余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575%的标准支付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自2021年07月03日起以未付利息772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575%的标准支付复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并对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广饶县东户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人支付招商银行律师代理费25500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二人负担。

李先生和贾女士认为,自己确实是因为没有按时收到工资才导致还款逾期,并没有恶意逃债,困难是暂时的,现在已经将钱都还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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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招商银行**支行与李先生和贾女士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现二人虽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招商银行**支行偿还借款本息,但在本案庭审前已经偿还了所有借款本息,其违约情形已消除。

因此招商银行**支行要求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偿还所有借款本息的主张依据不足,招商银行**支行与李先生和贾女士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因为李先生和贾女士存在未按时履行每月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形,尽管其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将所欠的相应借款本息、罚息、复利等予以补交,但其应当对招商银行**支行为本案诉讼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招商银行**支行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支出均应由李先生和贾女士承担。(律师代理费用25500元、案件受理费9166元,减半收取4583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

一审结束后招商银行**支行不服判决结果进行了上诉!

招商银行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未按时还本或付息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招商银行**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

双方签订合同,就应遵守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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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房贷借款合同为格式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只要借款人有任何违约情形,招商银行**支行均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可收回,该约定不当扩大了出借人的权利并加重了借款人的义务。

在双方对违约责任有争议时,应做有利于借款人的解释。

李先生和贾女士此前的迟延还贷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且已经偿还欠款并继续按期还贷,招商银行**支行在此情况下仍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不符常理。

最后,李先生和贾女士出现违约并非为恶意拖延且目前每月按期向银行卡打款,招商银行**支行也按约扣款,表明双方一直在继续履行案涉合同。

招商银行**支行的诉请超出法律规定和社会认知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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