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答记者问

2022-05-10 18:27:38 - 中证协发布

1.问:请介绍一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起草背景。

答:证券从业人员是证券公司发挥资本市场中介职能的行为载体,其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关乎服务质量、执业生态和市场健康发展。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历来备受重视,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制定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对证券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而后逐步演变形成“证监会指导监督、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从业人员管理模式。经过20年的发展,协会已构建起涵盖从业资格考试、执业登记、执业行为管理、持续培训、自律处罚等领域的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目前证券从业人员总数已达36万人,从业人员类别分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和“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也面临着新的变革要求,需要适应新的形势作出调整安排。为此,协会按照证监会的工作部署,配套上位部门规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会员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人员自律管理的有关共识,制定了《管理规则》。

《管理规则》主要突出5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第166条关于协会管理从业人员的要求,体现协会制定实施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从业人员行为、针对违规行为实施自律措施的法定职责。二是承接上位部门规章的授权职责,就执业要求、水平评价测试、培训、登记管理、信息管理、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体现自律管理补位行政监管的分工协作安排。三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新《证券法》删除证券从业资格表述,相应调整资格管理方式为初始登记与持续记录方式,体现由事前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工作着力点的工作框架转变。四是创新自律管理方式,在自律措施方式的基础上,运用人员名单分类管理、示范案例警示、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形式,体现以执业声誉为核心的激励约束管理方式新探索。五是强化执业行为规范,针对近年来的从业人员违规情形,进一步完善禁止行为规定和基本行为规范,体现负面行为约束和正面行为倡导并重的导向。

2.问:请介绍一下《管理规则》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管理规则》共九章四十八条,一是总则,二是执业要求,三是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四是登记管理,五是信息管理,六是执业行为规范,七是证券公司管理责任,八是自律管理,九是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要求。将道德品行要求落地落实,进一步细化明确专业能力要求;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丰富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方式。

二是建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明确登记管理流程,包括登记人员范围、登记信息、登记要求及持续记录等;明确信息管理流程,包括信息内容、报送要求及拟聘人员信息查询等。

三是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围绕“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提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等基本执业要求;明确不得涉足非法证券活动、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从事投资、损害职业声誉及行业声誉等执业底线。

四是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与内生性有效管理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审慎调查拟聘用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道德建设、执业行为约束等多方面强化人员内部管理。

五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协会建立人员名单分类机制、案例示范警示机制、差异化管理机制等,强化人员分类管理和声誉约束;加强事中事后自律管理,明确自律监督检查要求、内容及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等。

3.问:《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从业人员”是否包括从事中后台管理工作的人员?

答: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既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以及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托管等业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稽核审计、信息技术、结算等所有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中后台及内部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从业人员。

4.问:怎样理解水平评价测试不是准入型考试? 

答:《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是评测相关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备所需专业能力的方式之一。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可以不参加相应的水平评价测试。

5.问:登记管理与以前的资格管理有何不同?

答:资格管理是事前准入管理,登记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与资格管理相比较,登记管理更加突出专业水平与执业行为并重的要求,是由事前资格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着力点的管理方式转变。

在登记管理模式下,相关人员是否符合从业条件由公司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判断。公司应对拟聘人员的从业经历、执业情况、诚信情况等进行审慎调查,确认符合从业条件的,即可先执业,再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办理登记。协会对登记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从业条件进行事后核查。

6.问:从业人员完成初始登记后,协会如何进行持续管理?

答:协会对登记人员进行持续动态管理,要求证券公司按规定报送相关人员的执业情况、培训情况、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内部惩戒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协会建立执业信息库,对以上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予以公示,形成执业声誉管理体系,完善执业声誉约束机制。

7.问:协会如何对行业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安排?

答:协会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名单,根据行业人员执业情况、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情况、处罚处分措施情况、诚信情况及其他执业声誉情况等,建立并公布3类名单:一是保荐代表人等专项业务人员综合执业信息分类名单(A名单),二是水平评价测试未达到基本要求,由公司验证专业能力水平人员名单(B名单),三是最近3年受过中国证监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处罚处分措施人员名单(C名单)。协会根据分类管理名单,从执业检查、持续培训等方面对相关人员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安排。

8.问:如何强化人员执业行为管理?

答:《管理规则》提出了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审慎、廉洁自律、严守秘密、防范利益冲突、公平竞争等基本执业行为规范,突出强调了应当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要求;同时明确了执业底线,尤其明确不得有发表不当言论、违反公序良俗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明确要求行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管理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对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执业行为规范和问责措施,加强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和监督,在相关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时,及时进行自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报告。协会进一步强化对行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执业检查、违规处理,并形成声誉约束机制,加大声誉约束力度。

9.问:对具有境外相关资质的人员是否有特别管理程序安排? 

答:前期,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安排,协会发布了相关通知,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施行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满足规定条件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可以通过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向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根据《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会将香港、台湾地区证券从业人员申请从业资格、执业证书程序调整为办理执业登记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香港居民、台湾同胞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执业登记。

10.问:除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外,还有哪些人员适用《管理规则》?

答:根据《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子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评级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

其他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明确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

11.问:《管理规则》发布后协会有何后续安排?

答:一是将于近期发布水平评价测试、培训、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则。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行业较为关注的水平评价测试安排、培训学时差异化要求、执业声誉信息范围及报送查询流程等事宜均将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二是将优化升级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则》的新要求,建设适应登记管理、执业声誉管理的智能化自律管理系统及执业信息库,便利公司执业登记、信息报送、信息查询等日常工作,同时为构建行业人员专业水平、专业责任、职业道德持续评价机制提供系统支持。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