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里买卖玳瑁制品 4人因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刑
转自:中国环境网
玳瑁是有地球上“活化石”之称的海洋旗舰物种,对维护海洋生物种群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因数量稀少,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5月1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因买卖玳瑁制品引起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4名被告人因非法买卖玳瑁制品被判刑。
2021年8月,男子吴某欲购买玳瑁制品给妻子驱邪、镇宅,被告人白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乌龟样式制品(实为玳瑁制品)的图片。本无交集的两个人,却因为张某、廉某、颜某一层层的微信好友关系,达成了一环扣一环的玳瑁制品交易。
经鉴定,案涉玳瑁制品中的玳瑁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20万元。后被告人白某、张某、颜某、廉某被抓获,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
通州法院以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白某、张某、颜某、廉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行为。近年来,由于娱乐、食用、猎奇心理等原因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多发,本案系因迷信引发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玳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无论是买还是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涉嫌违法犯罪。
通讯员陈胜梅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