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不称职将被罢免问责!监管新规来了
转自:中国金融新闻网
如何评价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管履职是否称职?高管履职不合格将面临哪些处罚?近日,金融监管总局福建监管局印发《辖区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相应评价办法和监管要求。《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对城商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明确了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专业性、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合规性五个评价维度,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三个评价等级,九类不得评为称职的情形和十一类应当评为不称职的情形。对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原银保监会在2021年印发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也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办法》的印发,有利于加强福建当地城商行和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监管,推动提升履职质效,促进城商行、民营银行高质量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自2014年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落地以来,民营银行已经走过十年发展历程。截至2023年末,我国尚有19家民营银行营业,福建监管局辖内只有一家民营银行——福建华通银行。
明确五大评价维度、十一类行为“红线”
《办法》明确,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履职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办法》同时明确了十一类应当被评为不称职的行为“红线”:
一是违法违规经营,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
二是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是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造成损失数额较大或引发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是未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经监管部门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或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或资料的;
五是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
六是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经监管部门书面提示,拒不改正的,或披露虚假信息,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七是拒绝、阻碍、对抗依法监管,情节较为严重的;
八是发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后,不及时报案、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损失,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或处理突发事件的;
九是被停业整顿、接管、重组期间,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行动的,或非法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的;
十是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一是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高管不称职将被罢免、问责
那么,对于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将作何处罚?
《办法》指出,辖区法人城商行、民营银行监事会应当根据监管部门复核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及时将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反馈高级管理层,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评价结果和相关意见建议由总行或授权分行书面通知。
其中,对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谈话,向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视情况采取履职问责措施。城商行、民营银行应当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改进履职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其问责,可由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去职务,或由城商行、民营银行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履职给城商行、民营银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追偿。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谈话、问责等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分行级高级管理人员的谈话、问责等事项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或指定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