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收取电费 湖南思居园物业株洲分公司被罚

2022-06-10 15:34:1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因“不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被罚款5501.73元。

未按规定收取电费  湖南思居园物业株洲分公司被罚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电厂小区23栋106号。

经查,该公司未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14]106号)中“合表用户的阶梯电价加价标准仍维持每千瓦时0.016元(现行电价按每千瓦时0.604元执行)不变”的规定,对该公司管理的熹悦花都小区1092户转供电居民用户按照每千瓦时0.64元进行售电,超出政府定价每千瓦时0.036元。并且在2021年1-4月(1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共计收取1092户转供电居民用户电量1018839度,多收居民用电电费36678.204元。2021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2月2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株市监责退通字〔2021〕3-1号),该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熹悦花都小区退款情况说明”1份,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已将多收居民用电电费36678.204元全部退还的情况。2022年3月22日,执法人员抽查熹悦花都小区1092户转供电居民用户中的3户退费情况,已进行了清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规定。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制定价格的……”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501.73元。

未按规定收取电费  湖南思居园物业株洲分公司被罚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成立于2019-03-27,负责人为柳中东,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贺家土电厂小区23栋106号。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保洁服务;园林绿化服务。

天眼查显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思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被认定为“一级诚信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公司下辖益阳分公司、邵阳分公司、娄底分公司、株洲分公司、岳麓分公司。公司目前在湖南地区服务的项目有华润电力(涟源)电厂、水岸世景、南贡雅苑、长城水郡、湘中南物流园、佳天瑞宁花园、桑德循环经济产业园等,服务的物业类型包括生活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别墅、工业产区、政府办公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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