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8400米救援,一万美元“救命钱”该谁来给?

2023-06-10 17:55:50 - 四川日报网

转自:四川在线

小铭切瓜丨8400米救援,一万美元“救命钱”该谁来给?

四川在线记者蒋京洲张庭铭/文田珊/出镜周芷冰/拍摄

放弃冲顶珠峰,在海拔8400多米的“生命禁区”救下一名失去意识的登山者刘女士。范江涛和谢如祥的义举感动了不少人。

然而,这则暖新闻的结局却不那么暖心——救援刘女士而产生了1万美元费用,在多番沟通后,刘女士只愿意付4000美元,最终,范江涛和谢如祥只好自掏腰包支付。

6月5日、6日,谢如祥、范江涛先后在社交媒体发文回应:“我们做这事的时候,没有考虑那么多,只是考虑挽救生命。因为在私下场合提了一下事情发展情况,被人截图传播出去,现在事态发展让我也想不到,我们当时聊天也向大家表达过,希望此事就此结束,以后不再提了。我们救了她,也希望她能好好生活下去,希望网络上停止人肉、攻击、侮辱等行为,停止网络暴力。我们暂时不想回应这个事。”

尽管当事人表示不再追究和回应,但此事所引发的讨论并未停止。许多网友对刘女士的行为表示了愤慨,称其“以一己之力断了以后珠峰登顶救援的路”;也有人对其行为表示不解,“珠峰登顶那么多钱都花了,一万美元救命钱有什么舍不得?”

此事在法律层面亦留给人值得思考的问题。面对奄奄一息的刘女士,同为登山者的范、谢二人若是“见死不救”是否违法?因救援刘女士产生的费用或者损害,又应该由谁来承担?另一方面,范、谢二人因救援刘女士而放弃登顶,之前为登顶所做的努力全部付诸东流。据此,范、谢二人又是否有权要求刘女士对相关的损失进行赔偿呢?

本期小铭切瓜栏目邀请到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虹毅,带你以法律视角解读此事。

“救命钱”该谁出?应该获救者承担

李虹毅表示,对于这一问题其实并没有太大争议。范、谢尽自己努力对刘女士施以援手,拯救其性命,无论从朴素的道德要求还是法律规定来说,刘女士都应当承担救援产生的费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为了救援刘女士,范、谢二人支付了1万美金,因此可以向刘女士要求补偿,刘女士也有义务补偿。至于补偿数额的多少,由法院确定。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二人因救助行为造成刘女士损害的,不承用担民事责任。

“见死不救”犯法吗?首先要看是否有救援义务

面对奄奄一息的刘女士,范、谢不顾自身危险伸出援手,毫无疑问是出于勇敢和善意。然而,如果二人没有实施救援导致了悲剧后果,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呢?

李虹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义务去救,见死不救的,不构成犯罪。

而若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而不予救助,将构成刑事犯罪中的不作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范、谢与刘女士素昧平生,仅仅是因为同样的登山目标偶然遭遇,因此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范、谢二人是否有权求偿?如果愿意,可以起诉

范、谢二人为救援刘女士,放弃了珠峰登顶。前期为登顶投入的时间和金钱准备全部付诸东流。李虹毅认为,虽然两位施救人不计较,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二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即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法条指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具体落实到在本案中看,范、谢二人为救援刘女士,没能实现登顶的目标,同时还垫付了救援费。因此,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支出和损失,作为无因管理人,范、谢有权要刘女士作为受益人偿还因救助她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对于因救助她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两位救助人也有权要求刘女士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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