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重整,有哪些特殊性?

2022-07-10 10:33:00 - 市场资讯

海航控股作为海航系的公司,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破产重整,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它的管理人是清算组。

2021年2月10日,企业裁定进入破产重整,但最终重整计划批准是2021年10月31日,又过了两个月的时间,2021年的12月31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海航重整,有哪些特殊性?

海航这个企业比较特殊在哪呢?

它在企业正式进入司法重整之前,就已经经历了很长时间的被政府接管、尝试债务重组的过程,这个过程没有算入预重整。

法院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依据,但是根据上级机关的通知,在当时已经不给你去起诉海航相关的债权,或者说即便起诉了,也不能保全。所以,海航的重整时间比8个月长得多得多。

之所以能在法定的期间内重整完,不完全是因为海航的清算组或者海航的破产管理人工作效率高,是因为在正式裁定进入司法重整之前,已经有很长的时间进行债务重组。这两者其实是有衔接的,只是目前在我们国家还没有法律程序把他们对接起来。

海航重整,有哪些特殊性?

海航的案件国家也比较关注,提出市场化、法制化的要求。所以说海航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里明确强调要在可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

很多破产重整的有担保债权的清偿,最差的是按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评估价值,这个价值非常低。

正常情况下是按照普通的评估价值,但是评估价值和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之间,至少从实物来看还要再低一些。因为评估方式的变化对评估的标的物的价值有很大的影响。

海航能用市场价值评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利益的。市场价值外的本金和利息,有特别的规定,以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惩罚性费用调整为普通债权。

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常见,因为原先对于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债权到底算不算破产债权,如果计算怎么算,都有一些争议。有的管理人认为干脆不算;有的管理人认为要算,但是要劣后清偿;还有管理人认为这些债权还要再分,如果是罚息复利,还要区分是不是金融债权等等。

现在基本的原则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债权,不会算入到担保财产担保的范围之内。这个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本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重整之中的利益就比普通债权人高。如果又用这个企业的担保财产去支付这些惩罚性的权利,等于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过度地保护了他们的权利。

海航重整,有哪些特殊性?

域外法有非常多的经验,特别是和我们法律系统比较相同的德日。德国破产法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担保财产的担保只担保债权本身的本金和利息,其他的复利、罚息,这类惩罚性的债权,不在担保范围。

我们国家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已经比较明确了。

即便在普通债权中,根据新的最高院出台的《破产审判相关的工作会议纪要》,所谓的罚息、复利、违约金,包括延迟履行判决的罚金等等,这些债权还要在普通债权以外再额外要劣后清偿。这个债权可以确认为是破产债权,不像以前直接不确认,但确认以后要对你进行劣后清偿。从法律观点来看这是进步,它把原来不太明确的、完全交给管理人去看既有案例来判断的这种方式,变成了有迹可循的方式。

海航债务规模比较大,偿债又受到疫情的影响,主营业务的偿债能力也不是特别好。所以海航的留债期限比较长,要留债10年。而且留债十年之内的清偿比例,前几年非常低,只有2%、4%。这对于债权人来说,不是特别有利。

对于海航重整以后未来的发展,信心可以高一点,毕竟是国家主导的重整。

海航的留债利率也比较低,按照原融资利率与2.89%,孰低者确定。如果原来本身是一些政策性的贷款,或者救助的资金,可能就很低,可能还低于2.89%,就按照低的执行。如果没有,最高也没有办法超过年利率2.89%了。这个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权利有比较大的限制。

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次性清偿。自有资金不足的,战略投资者投入资金统一安排清偿。

这个战略投资者就是方大集团。

超过10万元的部分又做了分类。首先,有一类是救助贷款,这等于是国家或政策性银行借助的钱。这个钱优先偿还,大家肯定也明白,国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今天救助贷款没有人还,未来很可能就不会再有救助贷款了。所以救助贷款的争议不是很大。

海航重整,有哪些特殊性?

因为海航是多个企业合并重整,而且它这些关联方有很多的资金占用、资金混同。所以其他的普通债权是做了一个安排,它是由关联方海航集团、航空集团,用他们的收入未来的机票等去清偿。再剩下的部分是以这个股权去抵债,抵债的价格是每股3.81元,这个抵债的价格也是一个评估价格。

当时的方大集团作为重整投资人是怎么进到海航里面的?

重整方案里原来本身有十一家公司,部分债权人进入到海航,因为海航控股是A股的企业,它是以股抵债,转增的股票大概有1203667.39万股。原股东的出资人权益没有完全清零,这一点其实是有挺大争议的。

有很多人觉得海航基金会对海航的发展是有很大的责任,应当是全部清零的。但是最终因为一些安排,海航原股东的权益虽然极大地削弱了,但是没有完全清零。

最后,方大实业牵头作为主体,他们所设立的海南方大的公司,是通过注入现金的形式取得非常多的股票,从而直接获得海航控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并且把转增股票,一部分清偿债务,一部分给到重整投资人,这是标准的上市公司重整的模式。

海航可以作为一个标准案例去看,没有很多很特殊的安排,都是一些很标准化的安排,把这些安排学会了,对于看其他的案例也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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