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评论|李云芳:用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采访保障条款

2024-07-10 01:01:30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作者:李云芳(澎湃新闻副总编辑)

每周评论|李云芳:用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采访保障条款

导读: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施行有助于媒体更好地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

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笔者比对了一下,旧版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新闻媒体的只有一句话:“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而修订后的新法,增加了不少内容:“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对新闻人而言,这自然令人鼓舞;对社会而言,也是一桩幸事。

澎湃新闻发表社论予以高度评价,称这是中国立法史、新闻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系统性措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法律保障的。

北京日报旗下的“长安街知事”也发表评论,称此次修订明确了“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相当于给媒体采访突发事件吃了一颗“定心丸”。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也是在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信息公开。

对于突发事件的采访报道,媒体一直有两种话语逻辑。

一种是行业逻辑。《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实地采访时,记者经常以这段话作为依据。

一种是政治逻辑。在采访遇阻时,记者经常这样辩驳:支持和保障新闻媒体做好采访报道,是维护党中央信息渠道畅通的重要要求,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支持和保障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能够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舆论监督是通达社情民意、推动改进工作、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途径……

如今,媒体又多了一种法律逻辑,记者对突发事件进行采访甚至监督,是法律所规定的。

当然,更重要的是执行。此前,媒体在突发事件中的采访权,时常出现被架空、被无视的现象,甚至变成了对记者的质疑、诘问、干扰甚至驱离、殴打。

比如,质问记者,那么多成绩、那么多典型不做正面报道,一碰到突发事件就来报道、监督,是何居心,是否对当地有偏见?

比如,将事发场域、警戒范围划得无限大,限制、禁止记者进入,振振有词称是为了保护记者人身安全;或者将核心现场圈得无限小,塞入各种无关人员,声称里面已经人满,没法让记者进去。

比如,以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形迹可疑的陌生人来到为由,对记者进行各种刁难查核,采用各种拖延措施,以致记者错过核心采访……

比如,派人24小时跟着记者,一看到有人接受采访,就对采访对象施压;更有粗暴者,推搡记者、将记者抬出事件现场,甚至暴力殴打、驱逐记者。

比如,有官方人员用强制手段拿到记者所住酒店房卡,不打招呼不敲门,径直刷卡闯入记者正入睡的房间进行所谓的调查问话。

比如,有的部门对突发事件秘而不宣,在记者联系采访时提出各种拒绝的理由或保持缄默,等到报道刊发后,就字斟句酌地从报道中找细节瑕疵、枝节出入,然后指控整个报道不实。

凡此种种,都是笔者本人、同事、同行亲身经历过的。

因此,要防止新版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采访保障条款被架空、无视,就需要对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要求,违者还应有惩戒机制。

除了此次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新规定,笔者注意到,近来各级部门出台了许多及时披露信息、保障媒体采访的要求:对重大突发事件,要求政府部门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应当允许记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现场采访;对阻挠干扰媒体正当采访报道的,要通报批评、追责问责。

至于惩戒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没有相应法条,但有一套投诉机制,法条就紧挨在保障媒体采访权的法条下面: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虽然这条未必是专门针对媒体报道权保障问题的,但笔者以为,媒体也可以援为救济措施。

最后,笔者特别注意到,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对于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也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由有关机关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种明确且有惩戒机制的规定,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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