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摊小贩“过罚相当”是回归常识和公正

2024-07-10 05:56:09 - 中国青年报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近年来,执法部门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从严罚款”事件时有发生,如个体户销售的5斤芹菜查出农残超标,被处罚款6万元;采耳店被认定无证诊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餐馆无证售卖“拍黄瓜”被处罚款1万元。这些“小过重罚”案例发布后,非但没有让公众觉得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反而引发了不少质疑。这种过于严苛的执法,一定程度上让小摊小贩等小微经营者动辄得咎,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而如何权衡执法力度,也考量着执法机关的基层工作经验与智慧。

    市场秩序十分重要,任何经营者当然都应依法依规从事经营,做到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从这个角度上看,执法机关加大执法力度,惩处违法行为,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本职本责。但从严执法,不代表不分具体情况一概顶格处罚,还应坚持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不能一味地照搬法条,机械执法。

    所谓过罚相当原则,主要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根据行政处罚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一些小摊小贩来说,其本身就欠缺法律知识,有时就是凭借经验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从事违法活动的主观恶意。以个体户销售农残超标蔬菜为例,虽然蔬菜经抽检确实农残超标,但其只是二道贩子,不是蔬菜的生产者,只是“搬运工”。真正应该重罚的是在种植、储存蔬菜环节中过量使用农药的始作俑者,或者是经营规模较大却属于查验的“菜贩子”,而非小本经营的“小摊小贩”。不去追究真正制造食品安全隐患的源头,而是将板子打到小本经营的小摊小贩身上,难免会让公众产生随意执法的合理怀疑。

    市场秩序无小事,消费者权益无小事,但小摊小贩的安身立命也不容忽视。一次重罚就有可能让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彻底破产,继而引发新问题。

    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理应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故意欺诈经营,缺斤短两,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等公众深恶痛绝的恶行从严惩处。对于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不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给小摊小贩一次机会。

    当然,避免小过重罚,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健全考核制度。如从体制机制着手,杜绝工资酬劳与罚没收入挂钩,禁止下达“罚款指标”,从根本上避免趋利执法和“罚款冲动”。同时建立容错机制,适当宽容一线执法人员,避免执法人员产生“处罚越重说明执法越严,自身责任越轻”的不当理念。让执法人员不必死搬法条,而是在执法过程中顾及民生冷暖,在严惩与宽宥间找准平衡,不至于出现“罚款数万,打倒一片”的双输结果。

史洪举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4年07月10日03版

原标题:对小摊小贩“过罚相当”是回归常识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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