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义气”帮同学打架致人伤残

2024-07-10 14:03:21 -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高健通讯员万里宏)为了“哥们儿义气”,何某对同学大打出手,最终,他因此要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伤者20余万元。近日,平谷法院判决这起未成年人协助同学打人造成伤残案件。

李某、张某、何某三人是同学,均是未成年人。李某认为张某平时行事张扬,对其心怀不满。某日下午放学时间,李某找到同学何某,称要打张某,请求何某帮忙,何某基于“义气”,欣然同意。当日下午,何某看到张某从学校出来,就用胳膊勒着张某的脖子将其拉到校门口东侧,和李某会合。李某给何某使眼色,何某就用拳头杵了张某的头部两下。然后,李某拿出刀砍了张某两刀。

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肩三角肌断裂,左肩冈下肌腱断裂等。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构成轻伤二级,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700元,给予何某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700元,但因李某和何某案发时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均不执行行政处罚。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3年9月,张某将李某及其父母、何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庭审中经鉴定,张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李某挥刀砍伤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何某明知李某要打张某,听从李某指挥将张某拉到李某处,在李某的示意下动手打了张某,可看出,何某不但为李某殴打张某提供了帮助,还直接参与了殴打,具有共同殴打张某的故意,所以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李某、何某均未成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为其父母,因此应由二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父母与何某父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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