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长三角需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2024-07-10 15:58:14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为什么长三角需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

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激励海洋生态保护和服务供给、遏制污染破坏行为、提高海洋生态质量并向绿色转型、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手段。长三角的上海滨江临海,江苏、浙江都是海洋大省,共同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内涵、制度框架体系、运作实施路径,建立具有时代特征、长三角特点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尚处起步阶段,需要沿海省份加快实践探索。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山东等部分沿海省份开展了相关工作,长三角的沪苏浙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也需迎头赶上。

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刻不容缓。根据2023年三省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海域海水水质质量趋降,劣于海水水质标准第四类的面积占72.1%。浙江24.4%,江苏省1.0%,均比上年有所上升。入海河口处的海域呈现出富营养化。临港工业养殖业发展、滨海城区人工岛建设、滩涂填海等导致大量陆源污染物汇聚近岸海域,生产生活污废水排放增多,毒性有机及新型污染物类型总量增多,海岸带生态环境遭受巨大威胁。

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是有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力举措,可以更好保持海洋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更有效遏制海洋污染加剧。

第一,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框架。推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与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创新海洋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在现有以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为主的补偿方式上,结合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服务类型与供给消费空间关系,建立一套海洋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规范海域使用金,建立管护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管护能力建设、基本管护费用、从业人员与地区的扶持和补偿等。

第二,强化生态补偿(赔偿)标准研究与能力建设。共建海洋生态资源资产基础数据库,探索海洋生态补偿标准和效益评估技术及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关键科学技术合作研究,共同开展针对沿海开发建设过程的生态补偿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攻关;加快推进相关示范区建设,研究选择生态补偿、生态建设、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技术综合一体的海洋生态示范区。

第三,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筹集运行机制。强化政府主导型资金筹集,探索发行海洋生态建设专项国债;强化市场主导型资金筹集,建立生态保险制度,引导资源开发利用者购买生态保护责任保险;强化公益性资金筹集,借助环保公益基金,多方筹措建立海洋生态环境基金。

第四,完善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管理配套制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区、陆海统筹的生态补偿联络制度,建立联合检测、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置和应急联动、入海河道沿线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工作信息共享、互访协商等跨行政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第五,协同海洋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以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和污染控制为重心,共同研讨并选择适合三省市实际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从法律层面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地位、法理依据、内涵范围,在补偿原则、范围、标准、方式、监管、评估等各方面做出系统性规定和刚性约束。

第六,积极鼓励多方参与海洋生态补偿。在海洋生态补偿的决策阶段,周边居民、社会团体和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可以积极参与决策,针对本地区海洋生态补偿的利益冲突、解决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议案,参与政府组织的有关海洋生态补偿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听证会,及时将来自社会和基层的声音反馈到决策形成过程中。

(作者分别系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苏科创新战略研究院理事长,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相关研究课题由江苏省海洋科技创新项目(JSZRHYKJ202205)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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