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做好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

2024-07-10 17:37:07 - 政府网站

为减轻门诊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明确我市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优化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离休人员和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标准的通知》(贵政办〔2012〕139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通〔2019〕25号)等精神,结合贵港实际,我局草拟了《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医疗待遇保障科罗创译

联系电话:4590677,电子邮箱:yldybzk@163.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7月23日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门诊医疗待遇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减轻门诊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患者看病就医的便捷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优化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桂医保规〔2024〕2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离休人员和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标准的通知》(贵政办〔2012〕139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通〔2019〕25号)等精神,结合贵港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支付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做好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肾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支付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做好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

三、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报销限额及比例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医疗费报销限额及比例(详见下表)。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做好门诊医疗待遇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

四、明确学校医务室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

学生在校医务室产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明确为90%,其他教职工按照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的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予以报销。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管理

贵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服务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在贵港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均可享受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选择贵港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的,按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六、增加“村医通”设备医保直接结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完善“村医通”设备结算服务功能,在原有的医保直接结算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基础上,增加“支气管哮喘(限中度及以上)、慢性充血性心衰”2个病种。

七、明确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及离休干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和“双通道”药店医疗保障待遇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及离休干部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和双通道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购药费用,先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结算医药费超出年度额度(一至六级伤残军人1800元,离休人员3600元)后,可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需要审批的外购药需按规定进行审批)、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继续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待遇支付标准为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购药费用实支实报,属于自费的药品和医药服务项目由个人负担,基金不予支付。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月 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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