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文章: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地方人大力量

2024-07-10 15:15:3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建立湖州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建立全面规范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建立情况报告制度)。

从明年开始,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都将以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等形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街道人大工委根据区县人大常委会交办,听取街道办事处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参与主体包含涉及全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的20余个部门,法检两院也会按照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以专门章节体现司法护航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内容。

笔者认为,湖州出台《实施办法》,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间、报告形式、报告内容、参与主体、审议监督机制,有利于本地各级人大组织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力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质增效。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有利于强化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担负着对法律法规的监督实施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相应的立法权。通过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能够让同级人大组织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用法治手段规范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履职行为,破解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同时,通过向同级人大组织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能够促使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治理意识,整体提升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有利于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一方面,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组织代表专题审议、作出决议以及各级人大加强对决议执行、办理审议情况报告和代表审议意见的监督,能够保证同级人大组织向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全过程传导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压力。同时,方便群众对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加强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监督。通过同级人大组织和人民群众双向发力,压紧压实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另一方面,针对工作任务责任不明确、相关工作任务衔接不顺畅、职能部门责任分工不科学不合理、职能部门责任界限不清晰等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相关人大组织也可以采取立法、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作出决议等举措,从法治层面加以破解。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有利于更好从法治轨道上让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惠及人民群众。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畅通了民意渠道,方便地方人大组织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能够将民意民智集中体现到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中,从法治轨道上推动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好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以此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是第一步,接下来还需要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相关地方本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履职本领,相关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要确保情况报告制度高效落实。其他地方也可以结合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情况,视情况在本地区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强化人大组织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提高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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