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被占后应如何补划?何为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解读③

2024-07-10 16:32:54 - 媒体滚动

日前,中国自然资源报社与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联合推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漫解,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部分热点问题,向全社会传递“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理念,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今天推出第三期。

永久基本农田被占用后应该怎样补划?

“永农”被占后应如何补划?何为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解读③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建设、灾毁等占用或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组织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踏勘论证应对建设占用、生态建设或灾毁等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和拟补划耕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其空间位置、数量、质量、地类等信息。其中,建设占用的,要对选址选线方案进行比选并对节约集约用地等情况提出意见。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原则上要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的数量、质量要与占用或减少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当。占用或减少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占补平衡”中“质量相当”如何理解?

“永农”被占后应如何补划?何为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解读③

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必须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为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开垦耕地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近年来,自然资源部建立了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三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相关技术规程等,实事求是地认定新增耕地数量和类型,科学评定耕地质量等别。补充耕地要与所占耕地质量等级相当,涉及多个等别的,采用面积加权方法确定等别。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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