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三同时”罚则,青岛检察机关抗诉纠错

2024-07-10 17:58:27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网

某印刷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产,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做出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检察机关却以行政处罚不适用“三同时”罚则、“一事双罚”系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行为。最高检近日发布的“检察护企”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公布了这一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2021年3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为由,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作出009号、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青岛某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印刷公司”)罚款人民币60万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2.25万元。印刷公司、印刷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印刷公司、徐某起诉至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印刷公司、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印刷公司账户被查封,徐某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印刷公司、徐某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调查核实。青岛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与某区检察院组建办案组,开展调查核实:1.委托青岛市印刷行业协会调查印刷公司印刷机的年用溶剂用墨量。2.调取印刷公司的电费缴费收据。3.组织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论证。4.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座谈。查明:印刷公司印刷机年用溶剂用墨在1.5-2.5吨之间(满负荷状态下),属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范围。自2017年7月成立以来,仅有11个月电费超过5000元,结合印刷机功率,可以判断出在这11个月中印刷业务量较大。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三同时”罚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要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即“三同时”原则。为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项目范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名录》范围以外的,要加强管理,凡现场检查和监测表明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或者投产后实际环境影响不能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可认定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2021年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实施,年用低VOCs含油墨量10吨以下的印刷企业不再纳入名录。青岛市印刷行业协会证实,印刷公司印刷机“年用溶剂用墨在1.5-2.5吨之间(满负荷状态下),属于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范围”。《行政处罚法》确定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明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本案行政处罚作出时,印刷公司所从事的印刷项目已不在名录范围,不适用“三同时”罚则。本案“一事双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项目建设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修订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调整,对违反“三同时”原则的,处罚建设单位的同时,要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本案中,印刷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2017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0月1日正式实施,基于上述原则,应适用该条例的1998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只对单位予以处罚。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生效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于2023年11月28日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并向行政机关发出通知书。监督结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提请抗诉通知书后,组织了专家研讨,经研究认可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拟自行纠正行政行为,希望检察机关促进化解。为减轻诉累,及时回应企业关切,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座谈会,搭建行政和解平台。促成印刷公司、徐某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执行,行政机关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并解除失信、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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