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一通来电让伪造公章的案件事实浮出水面

2024-07-10 19:40:00 - 广东检察

【基本案情】

“您好,我们这里是D市住建局,因贵公司的D市A建设工程项目,现通知您参加安全培训会议......”电话这头的深圳市M建筑公司联系人罗总(化名)听得一头雾水,并未在D市承接项目的罗总一度怀疑自己接到诈骗电话。经多方求证,电话内容居然属实,D市住建局提及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盖的正是罗总公司的公章。这从天而降的工程项目,到底从何而来?

为了查明真相,弄清原委。罗总主动联系住建局了解到合同是D市某建筑公司的陈某(化名)所签,但盖的却是自己公司的印章。警觉之下,罗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期间,心虚的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了坦白。

2021年10月,陈某想承接D市A建设项目,但其所在的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资质较低,可能无法顺利获得该项目。为此,陈某居然想到伪造高资质的建筑公司印章骗取项目承接资质。说干就干,陈某来到某河边,根据制假证的广告电话找到印章造假者。陈某提供M公司的印章文本,由印章造假者伪造M公司印章,并通过该假印章出具的材料,顺利拿到了A建设工程项目。

案发前,陈某已收取合同手续费15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陈某感觉到事态严重性,真诚悔罪。2023年8月30日,本案移送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多次恳请司法机关给予其时间充分化解社会矛盾,最终赔偿M公司10万元,获得谅解。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化解社会矛盾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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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2024年6月26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1名听证员和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并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表示同意从轻处罚意见。2024年7月2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现场进行了训诫,告诫陈某合法经营、取财有道,切莫以身试法,踩踏法律红线。

以案释法 | 一通来电让伪造公章的案件事实浮出水面

为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难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检察官提醒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大家切忌因弄虚作假而步入“囚”途,切勿因图一时便利抹黑自己的人生简历。

另外,不起诉也并非代表被不起诉人无需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刑行反向衔接机制,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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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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