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4-07-10 19:30:00 - 广东检察

近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持续深化海洋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海洋强省战略实施、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自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038件,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开展磋商等方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674件,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率99.9%,发出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204件,对于诉前无法解决的公益损害问题,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34件,诉请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获得法院裁判支持3200余万元,督促清理固体废物1万余吨,涉及海域面积约28万亩。现遴选8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目录

1.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淇澳岛海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南澎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10人在出海水道非法洗泥淘砂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海岛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鹏新区坝光社区海岸线红树林行政公益诉讼案

6.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行政公益诉讼案

7.阳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国家级海洋公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8.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红树林湿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淇澳岛海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中华白海豚大数据应用卫星遥感

【要旨】

针对非法占用中华白海豚国家级保护区海岛岸线、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公益受损问题,检察机关利用科技手段发现线索、调查取证,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递进式运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启动联合执法,推动以法治方式系统整治海岛岸线违法占地用海乱象。

【基本案情】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动物中华白海豚被称为“海上大熊猫”,是海洋近岸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和指示物种,在全世界仅存6000头左右。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中华白海豚分布最密集、数量最多的区域。该保护区基地就位于珠江口伶仃洋与香港、澳门隔海相望的淇澳岛上,省级红树林湿地自然保护区也位于这里。近年来,李某等8人非法占用淇澳岛海岸线8410平方米国有土地搭建了8处缯棚及烧烤、餐饮、捕鱼等设施,经营餐饮、烧烤产生的垃圾随意丢弃在岸滩,生活污水直排入海,破坏海岛自然岸线,污染近岸海域水体,威胁对开海域中华白海豚的生存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珠海市院”)利用“珠海数字检察卫星遥感法律监督模型”系统,在线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比对卫星遥感获取的近年来城市建筑图斑变化情况,并结合数据监测分析报告,发现淇澳岛海岸沿线新增了不少建(构)筑物,遂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赶赴现场展开实地勘察,利用无人机航拍收集并固定证据,走访了海洋综合执法、自然资源、镇政府等部门,向行政执法人员询问了解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情况,并收集涉案土地性质权属和执法检查等证据材料。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等8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占用岸线土地非法搭建缯棚等设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3月11日决定立案。随后,珠海市院与辖区管委会、镇政府、自然资源、海洋综合执法等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诉前磋商,形成一致意见,由镇政府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海洋综合执法等部门启动联合执法工作。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让行政执法更加及时有效,2022年4月18日,珠海市院分别向属地镇政府、自然资源、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对淇澳岛海岸线非法搭建的8处缯棚等建(构)筑物和烧烤、餐饮等附属设施进行清理拆除,恢复海岛岸线原貌,并建议加强日常巡查执法,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海岛岸线违法占地用海乱象。有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开展入户动员、政策解释和联合执法工作,在两个月时间内完成全部清拆工作,并按时回复检察机关。

2022年7月4日,珠海市院对检察建议采纳整改情况开展跟进监督,现场核查确认非法搭建的8户缯棚及铁皮棚、烧烤、捕鱼等附属设施已被全部拆除,岸滩垃圾清理干净,生活污水不再直排,岸线原貌基本恢复。8月11日,珠海市院邀请了三位人民监督员对办案质效进行实地评查,听取行政执法人员介绍专项整治情况,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本案有很强的正面引导作用,检察机关以“我管”促“都管”,凝聚各方合力,推动齐抓共管,守护了珠江口海域自然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典型意义】

淇澳岛作为国家级中华白海豚和省级红树林湿地自然保护区基地,且毗邻港澳,对于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生物多样性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善于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拍等科技手段,提高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能力,积极借助外脑辅助办案,提高监督精准性和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功能,以“我管”促“都管”,督促行政机关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启动联合执法工作,系统整治海岛岸线违法占地用海乱象,实现对公益的高质效保护。

案例二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南澎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网红”旅游异地移送

【要旨】

针对经营者在知名应用平台上违法组织海上旅游活动,破坏广东南澎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推动相关行政机关整治非法海上旅游活动,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宝贵的海洋资源和独特的海洋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广东南澎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地处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南澎列岛海域,是粤东地区首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2015年12月被列入《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被誉为“中国南海典型的海洋生物资源宝库”,并被划入联合国生态保护项目“中国南部沿海海洋生物多样性”(SCCBD)保护示范区核心部分。但是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独特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进行牟利,在网络平台上违法发布涉海旅游宣传视频并从事快艇载客到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垂钓、潜水捕捞等活动,部分游客在无人岛上烧烤露营后垃圾随意丢弃、破坏植被、违法潜水捕捞海洋生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海洋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汕头市院”)公益诉讼检察人员在浏览主流的旅游类、生活类手机应用平台时发现,组织到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观光浮潜的发帖不少,均图文并茂,并以“玻璃海”“果冻海”“浮潜胜地”等关键词吸人眼球。其中有部分发帖链接到线上商品平台,网友点击链接,即可在线购买,乘坐船只出海,体验登岛、浮潜、桨板、捕捞等海上活动。

我国海岛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和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区域开展旅游、捕捞等活动。汕头市院检察人员走访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实地调查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现状,同时将互联网平台查询搜集的海上旅游信息与监管平台上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精准筛选涉案信息,获取证据。查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受损、旅游主管部门可能怠于履职的事实后,汕头市院对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汕头文广旅体局”)立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本地或异地多家旅行社在网络平台违法经营涉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海上旅游活动的问题,于6月20日向汕头文广旅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相关违法情形进行查处,同时加强与涉案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汕头文广旅体局迅速开展网络勘验核实,召集南澳海事处、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9个部门座谈,协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保护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商请市委网信办协助处置网际协议地址(IP)登记在本地的在线经营者,对经营非法海上旅游活动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针对异地旅行社在线违法经营涉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海上旅游活动的情形,移送深圳、江门、厦门等地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办理,形成保护合力。同时,属地南澳旅游主管部门也在“汕头新闻”平台、智慧旅游平台等发布禁止组织参与非法海上旅游活动的公告,并加强对游客以及船艇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引导。经检察机关开展“回头看”跟进监督和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确认,涉南澎列岛自然保护区的非法海上旅游活动已基本得到制止,网络违规营销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

非法海上旅游活动既无法保证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容易造成海水污染、海洋物种受损、生态失衡等问题,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境。检察机关通过网络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多部门形成治理合力,织密织牢生态环境“防护网”,严厉打击非法海上旅游活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维护海底独特自然地貌、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还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一片“水清滩静”。

案例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等10人在出海水道非法洗泥淘砂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洗泥淘砂悬浮物超标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要旨】

针对在珠江出海口非法进行“水上洗砂”等新型污染环境行为,检察机关在法律规范对“排放其他有害物质”具体情形界定不明晰的情况下,通过深入调查研判,提出“致水体悬浮物严重超标”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排放其他有害物质”的办案意见,与人民法院取得司法共识,同时通过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有效推动入海水道污染问题依法治理、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9日,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组通报了不法分子在珠江出海水道非法开展水上洗泥淘砂的情况,随后案涉人员被行政机关查获。2021年9月,梁某某联系顺宏海6XXX泵船股东被告杨某乙,经被告杨某甲、王某乙等其他股东同意,将该泵船改装成洗泥作业平台。沈某某、王某甲安排运泥船,从深圳将建筑弃土运至洪奇沥水道上述泵船处,梁某某雇佣洗砂人员对接收的建筑弃土进行冲洗,并将洗泥产生的泥浆水、渣石排入河道。被告陈某乙、徐某某受梁某某雇佣负责监工,被告陈某甲、郑某某负责设法逃避查处。同年9月30日至10月15日期间,梁某某等人共非法洗泥29500m³,排放渣土17700m³。经评估,非法清洗上述建筑弃土瞬时排放的悬浮物浓度为462718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悬浮物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制60mg/L的7711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合计人民币3542895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同步开展立案调查,提取案涉船只上的洗砂残留物进行检测、询问相关人员、调取船舶信息等材料。经检测,用于洗砂并被排入河道的建筑弃土不含有毒物质,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物,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据此认为洗砂行为不属于污染环境的行为。结合取样检测数据,检察机关认为,非法洗砂行为导致水体“悬浮物”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当被评价为“排放其他有害物质”,因此具有污染环境的违法性,遂从这一角度继续加强证据收集。

调查中,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到涉案洗砂船上开展侦查实验,实地收集用于洗砂的水泵流量数据,通过测试水泵最小流量、正常使用流量及最大瞬时流量范围测算出平均流量值,鉴定机构据此计算出案涉人员洗砂产生废水的排放量,从而精准核定梁某某等人非法洗砂排放的悬浮物浓度以及造成的生态损害量化价值。

2022年8月4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可致水体“悬浮物”严重超标的行为应被评价为排放“其他有害物质”这一起诉意见,并于2023年4月12日判决梁某某等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54.2895万元。梁某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7月,中山市检察机关与中山市水务局基于该案办理经验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典型意义】

出海水道是海洋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水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其咸、淡水交界的水环境特征,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针对在出海水道非法进行“水上洗砂”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调查,从看似“无毒无害”的洗砂行为中,发现洗砂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性本质,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同步开展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并移送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一案四查”,协同整治出海水道非法洗泥淘砂乱象,通过办案形成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为有效打击非法洗泥淘砂行为提供了办案思路和成功经验,为出台《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提供了执法司法实践支撑。

案例四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海岛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养殖垃圾清理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多年来大量海岛垃圾无法得到有效清理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清理传统海洋养殖遗留的垃圾,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涌街道办辖区的宝塔洲岛堆放大量渔业养殖产生的白色塑料浮球等垃圾,垃圾占据约三分之一的海岛面积,长时间堆放散发恶臭,且难以自然降解,四处散落,极易随着台风、洋流等形成海漂垃圾。长年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海岛垃圾对沿海旅游业造成消极影响,也破坏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亚湾开发区院”)对辖区内无居民海岛走访摸排中发现案件线索,分析研判后于2023年5月1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亚湾开发区霞涌街道办新村村、霞新村村民于2012年起在宝塔洲岛附近海域养殖生蚝。2020年,该生蚝养殖项目被叫停后,养殖浮球等设施设备及生活垃圾一直堆放在海岛无人清理,宝塔洲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持续处于被污染状态。2022年6月,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巡查中发现了宝塔洲岛上的垃圾堆放情况,遂向霞涌街道办发出了提醒函,要求其清理岛上垃圾,保护海岛生态环境,但该街道办一直未开展清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大亚湾开发区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霞涌街道办负有保护、管理宝塔洲岛及周边海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职责。霞涌街道办未及时清理宝塔洲岛上垃圾,致使海岛及周边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侵害,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2023年5月26日,该院向霞涌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对宝塔洲岛内的垃圾进行清理,修复受损海岛生态环境。

2023年7月13日,霞涌街道办回复称,已完成了海岛垃圾清理施工方案及初步预算编制工作,项目预算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已报区管委会审定解决该项目经费,待该项目经费拨款到位后,尽快完成宝塔洲浮球垃圾清理工作。大亚湾开发区院对霞涌街道办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霞涌街道办虽已采取部分整改措施,但未对岛上垃圾采取固定、围栏等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污染扩散,整改进度缓慢,岛上和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仍然遭到持续破坏中,故认定霞涌街道办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诉讼过程】

2023年10月23日,大亚湾开发区院向集中管辖该市行政案件的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霞涌街道办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清理宝塔洲岛上的垃圾。案件审理过程中,大亚湾开发区院持续督促霞涌街道办尽快完成宝塔洲岛垃圾清理。在此期间,霞涌街道办一方面采用人工清运方式将海岸和陆域的浮球设施集中放置并压缩处理,转运至具备专业资质的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另一方面组织上百名志愿者多次开展“净岛”垃圾清理工作,出动船只14艘,清理生活垃圾250余袋,两项工作合计处置垃圾总量约1.5万立方米。2024年3月29日,市、县两级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查看活动,确认整改到位。

鉴于霞涌街道办已全面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经大亚湾开发区院建议,2024年4月19日,博罗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海岛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形,检察机关运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刚性手段,有力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后,积极探索结案方式,建议法院裁定终结诉讼被采纳,提高了办案质效,有助于增进与行政机关的履职共识,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案例五

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鹏新区坝光社区海岸线红树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红树林保护专项环境影响评价“益心为公”志愿者综合整治

【要旨】

针对工程施工对红树林植被及湿地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监管建设施工活动,并延伸办案效果,针对红树林物种、环境影响鉴定不完善等问题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涉红树林湿地生态保护环境鉴定机制。

【基本案情】

深圳大鹏新区坝光社区海岸线红树林多有分布、品种丰富,岸线已形成相对完整的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同时,坝光海岸有多处防洪(潮)排涝工程施工点分布,相关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中未将坳田水、田寮下水两个施工点内分布的红树林湿地作为环境敏感点予以评价,未就工程施工对红树林植被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应对措施,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面临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线索由公益组织提供,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涉海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交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前海检察院”)办理。前海检察院经初步调查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多次从陆上、海上调查确定涉案工地施工现场及影响范围,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一同进行现场采样、无人机航拍,聘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中红树林研究领域专家开展分布现状调查。查明,市属坝光片区防洪(潮)排涝工程对片区内13条河流进行治理,其中坳田水、田寮下水两个施工点内,岸带零星、交错分布有多处小片红树林植被,田寮下水施工点范围内有115年树龄国家三级古树银叶树(半红树树种)一株,施工活动对周边红树林繁育及相应湿地生态具有影响。

前海检察院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调取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及相应审批资料。审查发现,相关工程施工点200M范围内存在应予评价的环境敏感点红树林湿地,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而该环评报告未就工程施工对红树林植被及相应湿地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和提出保护措施。

前海检察院于2023年8月1日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督促依法履职。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责成施工建设单位就相应施工场域内环境敏感点即红树林植被生长及相应湿地生态因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监督施工单位采取设置围栏、场地复绿、清理垃圾、落实水土保持要求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问题,并开展红树林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经整改验收,已通过现场复勘、无人机航拍固定等手段论证,相应红树林植被及相应湿地生态得以规范监管,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护。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红树林植被分布情况调查、认定领域等相应鉴定需求未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深圳市无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等情况,前海检察院与市司法局、鉴定机构以及红树林专家等召开座谈会,向市司法局发出《关于建议加快建立红树林相关鉴定机制的函》。深圳市司法局加快推进实现涉红树林湿地生态保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登记,并于当年11月组织了司法鉴定登记评审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考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探索涉海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机制,加强与公益组织联系,在办案中注重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末梢神经”和“最强大脑”作用,通过运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方式强化调查取证,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监督施工方重新完成专项环评,同时针对红树林物种、环境影响鉴定不健全问题,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涉红树林湿地生态保护环境鉴定机制,完善红树林保护源头治理。

案例六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中央环保督察非法捕捞协作配合机制

【要旨】

针对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非法设置定置网捕捞、破坏海底珊瑚礁生态系统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托与行政机关建立的协作配合机制,以检察建议推动整治破坏珊瑚礁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工作站、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和定期巡查等方式,筑牢海洋珍稀资源保护网。

【基本案情】

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徐闻珊瑚礁保护区”)位于广东省雷州半岛西南部,是我国大陆沿岸唯一发育和保存的现代珊瑚岸礁。目前发现的石珊瑚全部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动物,是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长期存在设置定置网非法捕捞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曾多次执法,但问题久治不绝。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及广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就该问题向地方政府提出明确治理要求。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依托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闻县院”)与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徐闻珊瑚礁管理局”)签订的《关于建立珊瑚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徐闻珊瑚礁管理局向徐闻县院移交了在伏季休渔期间,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存在渔民设置定置网非法捕捞的线索。

2023年6月5日,徐闻县院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走访行政机关、调取执法材料、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当地渔民通过在海底打桩固定放置捕捞网等捕捞设施,严重破坏海底珊瑚礁的生存环境,其中一处定置网就长达800米,钢桩40余处;此时正值休渔期,设置定置网非法捕捞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的恢复。珊瑚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珊瑚礁也是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后,修复难度和成本极大。

基于调查查明的事实,徐闻县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广东徐闻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徐闻县自然资源局、徐闻县农业农村局、徐闻县西连镇人民政府等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渔业管理和珊瑚保护职责,联合清理徐闻珊瑚礁保护区内非法设置的捕捞网具,加强对破坏珊瑚礁生态系统活动的处理力度,同时落实好普法宣传工作。

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牵头召开珊瑚礁保护联席会议,推动各方对珊瑚礁保护原则和存在问题达成共识。行政机关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由徐闻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属地镇政府组成工作队开展联合执法7次,出动各类船只40艘次,共清理徐闻珊瑚礁保护区核心区内定置网55张,长约3.3公里。

2023年底,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机关到珊瑚礁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回访,确认违规设置的养殖设施已全部清理完成,海底珊瑚礁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徐闻县院建立海珊瑚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站,联合有关行政机关多次深入珊瑚礁保护区周边村庄开展普法宣讲活动,增强群众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推动行政机关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截至目前并未发现反弹回潮现象;积极邀请各界人士加入“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团队,形成共同保护海洋珍稀生物的浓厚氛围。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与行政机关建立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获取案件线索、开展调查评估。针对珊瑚礁保护区遭受破坏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累积多年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工作站、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和定期巡查等方式,巩固海洋珍稀资源保护成效。

案例七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国家级海洋公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养殖传统网络舆情海水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检察建议+调研报告”

【要旨】

针对国家级海洋公园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启动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程序,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履职新模式,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标本兼治,助推高位池养殖尾水排放的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阳西月亮湾国家级海洋公园位于阳西县沙扒镇,所在区域生态系统类型丰富多样,是我国“幼鱼幼虾保护区”之一,素有“南中国海典型的海洋生物资源宝库”之美誉。1998年以来,该区域的近岸海域一直有利用高位池养殖的传统。由于该区域台风较多,尾水治理设施时遭损坏,加之养殖户对设施缺乏管护,运用设施处理尾水的积极性不高,违规偷排现象时有发生,海洋生态环境遭到破坏。2023年2月,一则关于月亮湾某养殖场违规排放黑色污水的网络短视频引发舆情关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10日,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阳西县院”)接到上级检察院转来线索后,立即开展实地走访、现场勘查等初步调查,查明位于沙扒镇月亮湾某养殖场因对闲置的空塘进行清理,清洗污水通过排水口直排,对近岸海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年2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立案调查查明的事实,阳西县院向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全面依法履职,与属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该养殖污染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风险。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落实整改,对涉案养殖场作出人民币10万元的顶格罚款,并责令其进行了整改,现该养殖场排水口已被填埋,养殖场通过循环水净化方式处理污水。

考虑到当地有高位池养殖的传统,为促进经济民生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阳西县院认真研究,提出了疏近用远、统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向县委、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引起重视,报告转发各相关部门研究落实。2023年3月15日,阳西县院召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属地镇政府等部门召开防范近海养殖污染圆桌会议,建议职能部门加强巡查,对重点养殖水域进行环境监测预警,对发现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推动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加强监管,形成治理合力。为进一步消除养殖污染风险,各职能部门对原有的执法巡查工作机制进行完善,进一步压实片区监管负责人制度,优化执法方式,采用无人机开展现场监管,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联合属地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巡查机制。属地镇政府分二期共投入785万元建设高位池统一污水管网收集处理项目,将该片区共19户养殖场的排污水口全部接入管网,一期项目污水处理池以及主管网建设于2024年5月完成验收,二期项目岸线修复、接户管网、防倒流设施安装已开工建设,预计总体项目于2024年底可完工投入使用。

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阳西县院多次开展检察建议“回头看”,现场查看涉案养殖场,养殖场违规排污口已被填埋,对该片区排水口进行走访,未发现有污水直排现象,职能部门对该片区的养殖尾水污染隐患已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阳西月亮湾国家级海洋公园片区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切实得到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国家级海洋公园存在的海洋环境管护不到位的情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责成养殖户规范养殖尾水排放,运用“检察监督+调研报告”履职新模式,推动建设统一污水管网收集处理项目,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对沿海地区养殖尾水治理具有借鉴作用,为发展和保护并重提供了积极实践样本。

案例八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红树林湿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红树林湿地“益心为公”志愿者调研报告大数据监督模型

【要旨】

针对红树林湿地存在有害物种入侵、垃圾污染等问题,检察机关运用“空天地网”一体化调查,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协同办案作用,引入专家意见,研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探索“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履职模式,实现红树林湿地长效保护。

【基本案情】

南沙区拥有广州市面积最大的天然红树林,红树林资源丰富而珍贵。近年来部分红树林被外来入侵物种薇甘菊及本土有害物种鱼藤、猫爪藤缠绕、挤压,呈群落扩大之势,原有成片的红树林已被分散成多个点状分布斑块,斑块内红树植物濒临死亡,危及红树林湿地生物多样性和海岸安全,影响生态平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沙区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辖区某村红树林湿地被外来物种挤压生长空间、危害本土红树植物生存的线索。经分析研判,南沙区院向行政机关发函调取数据、咨询专业人员,初步查明辖区红树林湿地现状及有害物种入侵对红树林的危害。

2023年7月,南沙区院依法立案,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依托大湾区(广州)检察公益诉讼指挥中心,综合运用无人机、远程执法记录仪、高像素相机等设备,在“空天地网”一体化技术支持下调查核实,破解案涉红树林分布区域广阔且零散、离岸较远等难题。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协助邀请红树林生态学领域专家参与线上调查,协助辨别物种,委托国内权威红树林研究机构出具专家意见。

经调查核实查明,案涉红树植物存在被有害物种侵害、被占用、滥伐、海漂垃圾围林等情形,由于行政机关执法权限交叉不明,导致红树林湿地保护存在日常管护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三定方案”等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分别负有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

2023年10月,南沙区院组织圆桌会议进行证据开示及磋商,论证有害物种对红树植物生长及生态平衡的不良影响,明确责任主体,并依法对相关行政机关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文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湿地保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查处、修复工作,加强日常动态监测和数据更新,提升公众对红树林湿地的保护意识。

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整改,清除有害生物面积超18000平方米,清运垃圾46.9吨,推动全市首个“林长+红树林长”协作机制和首单红树林蓝碳生态保护保险落地南沙。

2023年12月,南沙区院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实地“回头看”,案涉红树植物整体生长态势良好,红树林湿地环境得到恢复改善。为巩固办案成效,南沙区院研发红树林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模型,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州市院”)在全市推广,助推其他区检察院发现线索并立案。

2024年1月,南沙区院就办案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撰写调研报告报送南沙区委,并同步上报广州市院。2024年2月,广州市院结合全市红树林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向市政府专题函告有关问题和对策建议,推动市一级行政机关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梳理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专业优势,全流程深度参与案件办理。依托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利用“空天地网”一体化技术,实现两级院一体化办案。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入专家意见,增强监督的精准性。主动将公益诉讼检察融入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大局,探索“检察建议+调研报告”履职模式。聚焦智慧赋能,研发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模型,推动红树林湿地系统化长效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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