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电联规划发展部副主任张晶杰:推动CCER市场、绿证绿电市场协同发展,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

2024-07-10 20:59:00 -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雷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德尚玉北京报道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是我国电力领域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法规政策,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大规模消纳,其中市场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开启了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以下简称CCER市场)的历史进程。

CCER市场促进了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的碳减排项目(特别是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利用,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强制碳市场)衔接,实现CCER碳减排收益与降低配额履约成本双赢。

除了CCER市场外,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方面,CCER市场与绿证绿电市场均占据重要位置。

CCER市场与绿证绿电市场的区别在哪里?各自有着怎样的运作逻辑?两个市场如何连接共同促进共同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电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划发展部副主任张晶杰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推进CCER市场与绿电市场协同发展十分必要,这有利于落实“双碳”目标、支撑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张晶杰建议,CCER市场和绿证绿电市场主管部门明确权责、相互配合,推动两个市场协同发展。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常态化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协同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碳市场与绿电市场技术平台、数据信息联通,特别是CCER、绿电的信息联通。

CCER市场和绿证绿电市场独立又相互关联

《21世纪》:如何看待CCER市场与绿证绿电市场?

张晶杰:CCER市场与绿证绿电市场在政策定位、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共性,由于环境属性、适用范围、运行模式、主管部门等方面不同,两个市场并行不悖、在各自体系内相对独立运行。

《21世纪》:CCER市场与绿证绿电市场在政策定位上有哪些共同点?

张晶杰:CCER市场和绿证绿电市场均为自愿性市场,CCER项目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强调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绿电市场鼓励有意愿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用户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直接交易,以市场化方式引导绿色电力消费,体现出绿电的环境价值,产生的绿电收益用于支持绿电发展和消纳。

《21世纪》:在运行机制方面,CCER市场与绿证绿电市场有哪些联系?

张晶杰:两个市场都是基于价格机制发挥主导作用的市场机制。CCER交易通过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形成价格、实现收益,引导投资用于额外性碳减排项目开发建设;购买绿电产品的交易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双边协商、集中撮合等市场化方式形成,允许购买绿色电力的主体可通过提高报价优先获得绿色电力,进一步体现了能源的绿色属性和价值。

从现行制度看,两个市场是平行的、相对独立的市场,符合条件的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可以申请CCER或绿电。已享受了绿电电价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CCER,应回购并注销相应的绿证。为此,建议加强两个市场的在技术平台、数据信息方面的联通,进一步规范同一项目申请CCER或绿电的实施细则。

CCER强调碳减排,绿电侧重环境属性

《21世纪》:如何从环境属性上对两个市场进行区分?

张晶杰:绿证绿电机制本质上是将可再生能源电力“零排放”的环境属性权证化,而CCER环境属性体现在通过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带来的相对于“基准线”水平的额外碳减排量;两种机制相比,CCER不仅项目自身具有减碳效果,而且要比没有这个项目时的基准线情景更低。例如,并网海上风电CCER方法学规定,基准线情景为并网海上风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由项目所在区域电网的其他并网发电厂(包括可能的新建发电厂)进行替代生产的情景。

在适用范围方面,CCER机制与绿电机制的差异主要在于属性不同,CCER更侧重于碳排放的抵销和交易,而绿电绿证则侧重于证明和促进绿色电力的消费。CCER更具多元的应用场景。在国内,CCER则可以直接抵销一定比例碳配额,同时企业可通过CCER用于自身碳中和。在国外,自愿减排项目在国际碳减排机制(如CORSIA)中也可以使用;CCER机制强调碳减排的唯一性,绿电侧重环境属性的唯一性。

《21世纪》:两个市场在运行模式方面有哪些各自的特点?

张晶杰:CCER市场属于政策导向型市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CCER项目方法学,方法学“库”大小决定了CCER供给能力和水平,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₂e)”计,交易方式更灵活。绿电市场属于供需平衡型市场,交易规则明确后绿电供需影响价格水平,产品为电能量,单位以“kWh”计,实时运行、物理交割;绿证市场是在自愿认购规则下,按照价格规则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环境价值变现,1个绿证对应1兆瓦时电量。

另外,在主管部门方面,两个市场也有所不同。CCER市场由生态环境部主管,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运行。绿电市场、绿证市场由发改能源部门主管,绿电市场通过区域级、各省电力交易平台运行,绿证通过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运行。

两个市场需要并存发展

《21世纪》:如何看待两个市场未来的发展?

张晶杰:CCER市场与绿证绿电市场均属于自愿性、激励性、市场化机制。CCER市场则按照管理办法和已发布的方法学支持具备额外性的碳减排项目,为额外性较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多提供了一种可选方式;绿电市场面向风电和光伏发电,未来将逐步扩大到水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绿证市场则是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

CCER市场与绿电绿证市场虽有共性和联系,但本质上没有矛盾,CCER市场与绿电绿证市场并存发展更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21世纪》:在两种机制并存的情况下,如何看待企业进行可再生能源的“自发自用”?

张晶杰:对于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情景,两种机制适用性存在差异。一方面,企业自建自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直接降低外购电力,对于自用部分“绿电”,无法通过绿电市场获得收益,因为绿电认证需通过购电合同体现,企业自用“绿电”可以申请获得绿证,但获取规则因地而异。另一方面,对于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额外性论证申请CCER,用于抵销配额或出售变现,但需要相应的CCER方法作为支撑。

在“自发自用”场景下,绿电绿证机制更多是一种环境贡献和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绿色形象,但直接经济收益有限,除非有特定政策支持自用绿电的绿证交易。

相比之下,CCER机制对于此类企业而言,提供了更直接的经济激励途径,可通过将减排量转化为可交易的碳资产,企业能够在实现碳减排的同时,获得经济回报,这对于促进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具有更强的吸引力。

《21世纪》:两个市场协同发展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张晶杰:两个市场协同发展既有外在要求又有内在动力。过去,国家出台了价格补贴、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绿证/绿电、CCER等多项政策措施,但总体来看上述措施相对独立、效果分散,对新能源发展的支持激励力度和持续力度有待提升。与此同时,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和全国碳市场建设正处于制度优化完善的“窗口期”,其共同目标是促进电力加快低碳清洁转型,电力行业、电力企业对加强制度优化、发挥政策合力效用、走稳走好电力“双碳”之路有更多的需求和期待。目前,国家也已出台多项政策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电力市场(包括绿电、绿证)与全国碳市场(包括CCER)协同发展。另一方面,两个市场自身发展也需要相互衔接、彼此协同、形成合力。

《21世纪》:你对促进CCER市场与绿电绿证市场协同发展有何建议?

张晶杰:建议CCER市场和绿证绿电市场主管部门明确权责、相互配合,推动两个市场协同发展。另外,我建议CCER、绿电主管部门间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常态化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协同的综合调控作用,统筹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讨论、联合制定,做好自愿减排市场、绿电市场和其他相关市场机制、政策工具有效衔接与协同。

此外,还需要加强碳市场与绿电市场技术平台、数据信息联通,特别是CCER、绿电的信息联通,并出台相应的绿证回购、注销规则。推动CCER市场与绿电市场协同监管。业主企业可自主选择开发CCER或参与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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