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和绿电绿证两个市场如何协同发展?专家建议解决重复获益问题

2024-07-10 20:58:00 -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雷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德尚玉 北京报道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以下简称“CCER”)和绿证绿电制度,均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有效政策工具。两个市场分别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和参与绿色供应链构建等方式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受到市场各参与方的高度关注。

开展CCER与绿证绿电之间的协同衔接工作,已成为发展的新方向。如何更好推动两个市场的协同发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徐少山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推动CCER市场与绿电绿证交易市场协同发展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重复获益的问题。徐少山建议,绿证主管部门要明确,对于获得绿电、绿证收益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如果申请登记CCER减排量,应回购并注销与之对应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等量的绿证。如果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从CCER机制下退出或者注销,则可以申请绿证签发。

两个市场具有目标一致性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CCER是指为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CER和绿电绿证两个市场如何协同发展?专家建议解决重复获益问题

绿证则是指由国家能源局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一个绿证对应1MWh绿色电力。徐少山表示,在绿证交易过程中,电力产品的物理属性和可再生属性是分离的,摆脱了物理属性交易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可再生属性的应用更加便捷。而绿电交易是电力中长期市场体系框架内设立的一个全新交易品种,其交易标的物是来自于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产品。

CCER和绿电绿证两个市场如何协同发展?专家建议解决重复获益问题

徐少山认为,我国CCER和绿证绿电机制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都能将可再生能源的绿色环境价值进行量化。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手段,二者可以作用互补、协调共存,共同构成可再生能源绿色价值评估的政策体系。

CCER和绿电绿证两个市场如何协同发展?专家建议解决重复获益问题

两个市场衔接要注意重复获益

CCER市场与绿证绿电市场既存在共通之处,也各具特性。为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探索两个市场的协同发展模式。

徐少山表示,要处理好CCER市场和绿证绿电市场重复获益的问题。避免环境权益的重复计算和交易,一直是国际上的减排机制或者可再生能源证书体系的通行做法,如VCS(核证减排标准)机制明确提出需保持环境完整性,已经申请减排量签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可再生能源证书等环境信用的签发。同时,GS机制也明确提出已经签发绿色证书的项目,不符合GS的注册资格。国际绿证(I-REC)也通过可追溯系统,防止电量在其他国内以及国际标准下重复签发其他证书或减排量。

徐少山进一步指出,项目业主或发电企业可分析研判CCER和绿证绿电交易体系,综合各方面考虑做出合理决策,如严谨预判电能量市场、绿证市场、CCER市场的价格、开发周期、和成本,制定年度交易策略,比如可采用“一场一策”的策略选择开发绿证、绿电还是CCER。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并网光热发电项目和并网海上风电项目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议绿证主管部门牵头出台‘二者择一’政策,如果项目业主申请了CCER项目,需要相应放弃绿证的核发。如果相关绿证已经进入市场交易,建议明确相应回购规则。”徐少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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