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案

2022-08-10 16:32:2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案

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案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宁市监大处罚〔2022〕13号

当事人: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58748871Q

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立新村外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红秀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5月14日,我局接到2件市民举报,举报内容相同,称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名为“枫度旗舰店”的网店中出售的商品存在有限时福利未标明具体期限的情况。

根据举报,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对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网页截图进入举报页面,显示店铺名称为“枫度旗舰店”,进入“店铺服务-企业资质”页面,显示有该网店资质信息,企业名称为天津枫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为91120221058748871Q,法定代表人为李红秀,住所为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立新村外南侧,以及类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等内容。经核对与当事人营业执照内容一致。网站左侧产品图片中有“限时福利”字样,右侧上方显示产品名称为“铜铝复合小背篓暖气片家用卫生间轻奢卫浴厕所用散热器浴室毛巾架”。网页上没有标明“限时福利”活动期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活动方案。

当事人上述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行为,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的规定。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4日报名参加由天猫商城组织的“家点灵感上新季”活动,活动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20:00至2022年5月15日23:59,举报人提供网站截图的商品ID为650428181338,该产品专柜价为200-2310元,在“家点灵感上新季”活动期间限时活动价格为100-1105元,活动期间共售出5件。本案当事人在开展上述限时促销活动期间,未出现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情况,交易过程属于当事人与购买者双方在意思自治下订立的合同,故本案不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我局现场拍摄照片并制作的取证单5页,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我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红秀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当事人提供的报名参加“家点灵感上新季”活动的页面截图1张、“家点灵感上新季”活动详情页面截图1张、参加“家点灵感上新季”活动的商品页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事实情节;

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限时活动商品的销售记录页面截图1张,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网站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自行改正情况。

2022年7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大罚告〔2022〕14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