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福源达食品销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2023-08-10 17:46:5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8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辰市监处罚〔2023〕660号),涉及天津市北辰区福源达食品销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天津市北辰区福源达食品销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3〕660号

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福源达食品销售店(张布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2120113MA0693YG7X

经营场所: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都市桃园公寓7-1-103

经营者:张布杰

2023年5月25日,我局接到投诉称消费者于2023年5月23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一袋桃李椰蓉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22日)已超出保质期。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都市桃园公寓7-1-103天津市北辰区福源达食品销售店(张布杰)进行核查,未发现店内商品货架上存放有投诉人提到的桃李椰蓉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22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视频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售出了一袋桃李椰蓉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22日)。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3年7月2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从天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购入了三个桃李椰蓉面包。并于2023年5月23日售出了一袋桃李椰蓉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22日),售价是4元/个,进价是2.9元/个。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都市桃园公寓7-1-103天津市北辰区福源达食品销售店(张布杰)进行核查,未发现店内商品货架上存放有投诉人提到的桃李椰蓉面包(生产日期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22日)。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构成要件。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布杰身份证复印件;2.2023年5月29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当事人张布杰的询问笔录;4.投诉人提供的2023年5月23日的购买视频;5.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说明;6.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7.复查现场笔录。

本局于2023年7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3〕66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因此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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