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8期)

2023-08-10 17:21:4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8期)。

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8期)

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1163的肉松寿司(紫菜包饭)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三米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肉松寿司(紫菜包饭)”(规格:600g/包;生产日期:2023年5月5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LH2305008;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事后主动召回并落实整改,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以罚款3300元,共计3750元,上缴财政。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