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抱怨股价下跌被上市公司告了 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封面新闻记者朱宁
因股价下跌,两位股民在一家网站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谁知却被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是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例,经审理,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败诉,股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该判决一经发布,迅速在网上引起关注。
股吧中看空遭上市公司上诉
从裁判文书网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可以看到,其中内容与报道内容高度吻合。案件信息显示,上诉人(原审原告)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含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吴越、冯某、吕某。
披露的案件信息显示,因中科云网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中科云网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原告认为,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的“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言论,是在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同时还辱骂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
作为股吧的管理方,东方财富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该上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于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吕某、冯某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
据此,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在其网站中已提示用户文明用语,且已提供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删除涉案言论、对涉案账户禁言等,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东方财富信息公司已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维持。
不能认定侵犯上市公司名誉权
对于本案判决,北京两高律所郭鹏剑律所对记者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本案来说,还不足以认定侵害了中科云网公司的名誉权,首先,股民抱怨是个人的情绪、主观性表达;其次,二人影响的范围较小,不容易受到关注;再次,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股民二人的言论引起了中科云网公司的社会评价减低。”郭鹏剑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对记者表示,如果股民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言论,并进行辱骂,导致中科云网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可以要求发布者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侵权首先要求侵权行为发生,同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而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中科云网公司无法证明两者的因果关系,因此其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本次事件发生后,该股股吧中多位投资者评论道“拿了钱还倒打一耙子,你不是牛”“跌成这副样子还不让股民抱怨?”“虽然没买这家公司,还是对他的行为觉得恶心”
从业绩来说,中科云网日前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8000万元到1亿元,业绩的下跌也让该公司股价出现持续下滑,年内跌幅已达23.54%,截至今日收盘,中科云网报站涨0.50%,报4.06元每股,市值为35.9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