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交书面承诺,2家公司董监高收到警示函!

2024-08-10 08:57:50 - 企业上市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交书面承诺,2家公司董监高收到警示函!

2024-08-06:关于对中介机构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4年7月)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交书面承诺,2家公司董监高收到警示函!

1、2024-08-08车易付(873063)监管类型:出具警示函

标题:关于对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涉及对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

2、2024-08-08恒立数控(430676)监管类型:通报批评

标题:关于给予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涉及对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3、2024-08-08恒立数控(430676)监管类型:出具警示函

标题:关于对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涉及对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交书面承诺,2家公司董监高收到警示函!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2号

关于对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车易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易付),住所地:北京市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张英杰,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张春阳,公司时任董事长。

吴德军,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车易付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5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英杰所持股份13,575,900股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28.0262%。2024年7月,张英杰所持股份13,575,900股被司法再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28.0262%,所持股份8,666,705股被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7.8916%。张英杰累计质押、冻结比例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如上述质押、冻结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对于上述质押、冻结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车易付未能及时披露上述股份被质押、冻结的信息和风险,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张英杰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张春阳、董事会秘书吴德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车易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英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张春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吴德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年8月7日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交书面承诺,2家公司董监高收到警示函!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2号

关于给予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逸仙路265号。

赵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杨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时任副总经理。

汪贤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张庆,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

刘毅,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数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恒立数控于2014年4月11日挂牌,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涉及310.25万股,占挂牌时股本总额的比重为7.05%。赵刚、杨立、汪贤中、张庆、刘毅等人参与挂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2015年度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涉及555.30万股,占定向发行股票的比例为50.48%,占定向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0.10%。杨立、汪贤中、张庆等人参与定向发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恒立数控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涉及753.88万股。赵刚、杨立、张庆等人参与该时期股份代持事项。截至2024年1月29日,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露完毕。

恒立数控在挂牌时、定向发行时、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未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赵刚参与挂牌时、挂牌转让期间相关股份代持事项,并且知悉定向发行时部分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杨立、张庆参与挂牌时、定向发行时、挂牌转让期间相关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汪贤中参与挂牌时、定向发行时相关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刘毅参与挂牌时相关股份代持事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6.3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恒立数控、赵刚、杨立、汪贤中、张庆、刘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恒立数控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年7月29日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提交书面承诺,2家公司董监高收到警示函!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4〕123号

关于对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梅倩歆,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数控)董事、总经理。

周正礼,恒立数控董事、副总经理。

李建峰,恒立数控董事。

金忠远、卢勤俭,恒立数控时任董事。

童悦川、傅志明,恒立数控监事。

刘国平、张晓红、马晶晶、计连刚,恒立数控时任监事。

陈梁,恒立数控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楼华娟,恒立数控财务负责人。

潘华丰,恒立数控副总经理。

沈小琴,恒立数控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恒立数控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恒立数控于2014年4月11日挂牌,挂牌时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涉及310.25万股,占挂牌时股本总额的比重为7.05%。刘国平等人参与挂牌时的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2015年度定向发行时存在发行对象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涉及555.30万股,占定向发行股票的比例为50.48%,占定向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0.10%。金忠远、刘国平、童悦川、计连刚、陈梁、楼华娟等人参与股份代持事项,傅志明参与股份代持事项并于代持期间担任监事,梅倩歆、张晓红、沈小琴等人作为发行对象参与股份代持事项。

恒立数控挂牌转让期间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涉及753.88万股。梅倩歆、周正礼、金忠远、李建峰、卢勤俭、刘国平、童悦川、张晓红、马晶晶、陈梁、楼华娟、潘华丰、沈小琴等人参与股份代持事项。

截至2024年1月29日,上述股份代持已经解除并补充披露完毕。刘国平、金忠远、童悦川、计连刚、陈梁、楼华娟、梅倩歆、张晓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周正礼、卢勤俭、李建峰、马晶晶、傅志明、潘华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

沈小琴对其涉及的股份代持披露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业务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梅倩歆、周正礼、金忠远、卢勤俭、李建峰、刘国平、童悦川、张晓红、马晶晶、计连刚、傅志明、陈梁、楼华娟、潘华丰、沈小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恒立数控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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