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百分之七十

2024-09-10 05:56:16 - 重庆日报

消费者参加商家组织的促销活动,却因现场秩序混乱,被人群前后夹击受伤,能否追究商家责任?近日,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活动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责任,向受损方支付各项费用4700余元。

某奶粉品牌代理商在重庆市璧山区某商场举行老客户促销活动,吸引罗某等400余人到店参加活动。在砸金蛋兑奶粉环节中,因商家未维护好现场秩序,致数百人蜂拥至主席台,罗某因年老体弱,被人群前后夹击导致肋骨骨折。罗某受伤住院后,商家主动垫付治疗费用500余元。罗某认为商家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家作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活动参加者安全的义务,但在事发当日,商家未合理安排活动流程,未对参加人员数量进行合理限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引导现场秩序,导致现场数百人无序拥挤,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罗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义务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自己陷入危险,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法院经过核实罗某受伤造成的治疗、康复、误工等各项合理支出,核定其所受损失为6800余元。

最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商家对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罗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由于商家前期已垫付500余元,现仍需向罗某支付4200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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