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系统化“不起诉+”检察工作模式
如何健全服务大局制度体系,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持续深化检察环节诉源治理改革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之一。
今年以来,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在推进轻罪案件诉源治理工作中,综合运用“不起诉+”工作模式,从公正司法办案到促进案结事了再到推进诉源治理,探索形成全链条系统化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模式。
创新“不起诉+”的办案工作体系
“不起诉+”体系的基础在于办案工作创新,针对不同类型的轻罪案件形成以不起诉决定为支点的工作流,其关键在于制度化、标准化。司法实践中,应对轻罪案件办理中的行刑反向衔接、悔罪态度考察以及案件僵局等难题进行系统梳理分析与创新探索。
不起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不起诉+”体系中的重要衔接程序,也是实现“罚当其错”的重要保障。实践中,虽面临着行政处罚主体多元且有垂直管理、法律衔接设计欠缺等诸多问题,但通过与区政府联动会签机制,促进府检联动、违法事实认定和刑事与行政证据认可,进一步理顺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有效防止“不刑不罚”情况出现。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不起诉+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公益服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部分人为了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处理结果,悔罪不真诚,容易再犯罪。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实际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通过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督促其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和刑事法律后果,杜绝其再犯。司法实践证明,公益服务考查机制有助于强化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引导。
不起诉+保证金提存制度。保证金提存制度是轻微刑事案件诉源治理“僵局”的破局新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办案人怕引起控告不敢适用问题,应当通过前伸后延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达成司法共识,共同进行制度设计,达到有效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对依法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探索“不起诉+”的矛盾化解体系
“不起诉+”体系的关键在于矛盾纠纷化解,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强调治理与治罪并重,注重分析矛盾症结,创新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实现矛盾不升级、纠纷不累积。
不起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针对部分轻罪案件中,双方纠纷难以化解、心结难以解开的问题,将不起诉制度与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结合适用。实践中,有的案件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未曾见过面,只对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达成刑事和解。对于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小案”,在赔偿损失之外,被不起诉人的赔礼道歉对于部分被害人来说是重要的精神慰藉,更有利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不起诉+司法救助、支持起诉。司法救助与支持起诉是“不起诉+”体系中化解矛盾纠纷、保护被害人权益以及推进诉源治理的重要方式。对于确实受到侵害,家庭条件困难、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害人,检察机关可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和支持起诉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不起诉+涉案财物处置。涉案财物处置是“不起诉+”体系中的重要财产保护措施,使“不起诉+”体系不仅着眼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亦保护其财产权利,树立“人财并重”的办案理念。实践中,应注重对拟决定不起诉案件中的涉案财物予以审查并作出处理,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快速消除刑事案件对当事人的不良影响。
推进“不起诉+”的诉源治理体系
“不起诉+”体系的落脚点在于推进诉源治理,在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的基础上注重以点及面,避免类似纠纷再发频发,以此减少诉讼案件增量,实现标本兼治。司法实践中,应打好对轻罪案件诉源治理中的释法明理与类案治理等方面的“组合拳”。
不起诉+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公开听证与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是发挥不起诉决定释法明理效果的关键途径。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可聘请当事人信服的听证员进行公开听证,并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为当事人提供双向、互动的交流平台,使其充分表达意见、说明情况,让审查案件的过程和结果更透明,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任。
不起诉+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不起诉+”治理“未病”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我院实行检察建议类案案件化办理,通过调研分析、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座谈交流等手段透析案件纠纷矛盾的背后成因,进而形成和制发检察建议。同时,积极与被建议单位沟通,通过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受送达人整改、实地考察验收等方式督促整改,跟踪了解行政管理运转的机制、查找整改措施不能落地的原因,积累经验,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实效性。
(作者系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