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3期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10-20 14:33:26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3期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3期)。

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3期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3期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3期)

在国家、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原平市原平玉丰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原平市原平玉丰菜店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的韭菜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原平市原平玉丰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我局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并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120元。

二、忻州市忻府区欣茂源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竹叶酒(露酒)

(一)抽检情况

经抽样检验,忻州市忻府区欣茂源商行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的竹叶酒(露酒)中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忻州市忻府区欣茂源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竹叶酒(露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7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3、没收不合格竹叶酒30斤,4、罚没款共计4500元。

三、原平市原平青年街靖丰综合农贸市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140900166030021检验报告:NO:JDSP2022020021样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DC22140900166030040检验报告:NO:JDSP2022020040样品名称:粉条

经抽样检验,原平市原平青年街靖丰综合农贸市场购进日期为2021年2月14日的韭菜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1年2月14日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原平市原平青年街靖丰综合农贸市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罚款3500元,合计罚没款3730元。

四、忻州市忻府区彩萍副食水产经销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淡水鱼(草鱼、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150333376检验报告:NO:CYSP202110370样品名称:草鱼;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15033377检验报告:NO:CYSP202110371样品名称:鲤鱼

经抽样检验,该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日的草鱼、鲤鱼中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忻州市忻府区彩萍副食水产经销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淡水鱼(草鱼、鲤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一)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能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索证索票齐全,有充分的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经查,此批不合格草鱼供应商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沈水产经销部,此批不合格鲤鱼供应商为太原市小店区程江贝水产经销部;均不属于我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秩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已将违法线索移送到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保德县聚源丰蔬菜水产批发门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140900166032391检验报告:NO:JDSP2021112827样品名称:韭菜;抽样单编号:DC21140900166032390检验报告:NO:JDSP2021112828样品名称:芹菜

经抽样检验,该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的韭菜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芹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该店经销不合格韭菜、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不合格的韭菜、芹菜并收到检验报告后马上进行了召回,且提交了《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法律后果承诺书》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责令改正,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2、经查,该批不合格韭菜、芹菜供应商为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小西堡乡后魏村邯邻路南(联邦农产品内),理货4区16号经营者李亮奇处,不属于我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已将违法线索移送到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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