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10-20 16:08:00 - 央视

转自: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2023年3月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结束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继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继续巩固“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国药集团健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5月31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国药集团健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25元、罚款人民币360500元的行政处罚。

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案件转办函,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委托福建百谷素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了5000盒生产日期为20210611的“精力王牡蛎人参压片糖果”,并对外进行销售。上述涉案食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检出含有“苯丙代卡巴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2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0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

“苯丙代卡巴地那非”是人工合成的新型那非类药物衍生物,食用会危害身体健康或生命。“苯丙代卡巴地那非”在中国未被批准为食品添加剂或者新食品原料,在食品中检出,属于非法添加。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从速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美密小吃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案

2023年9月5日,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美密小吃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6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美密小吃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上海美密小吃店在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915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29日案发期间,当事人从流动摊贩处采购毛蚶,用于制作菜肴后,以每份58元的价格在店内提供给顾客食用。共计销售7份,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06元。另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的760克毛蚶(原料)价值金额为人民币30.4元。故当事人经营毛蚶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6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36.4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当场将毛蚶销毁并主动停止从事毛蚶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

毛蚶等蚶类水产品易富集病毒等有害物质,食用不洁蚶类水产品存在患上甲肝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较大风险。因此,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是上海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有个别商家存在侥幸心理,偷偷制售,置消费者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之中。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警示经营者,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3.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倾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真北路分公司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金箔)案

2023年7月21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倾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真北路分公司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倾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真北路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见当事人蛋糕中添加金箔。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从某平台购买了金箔,并在其经营场所的裱花间内将非食用物质(金箔)用于蛋糕的制作并按蛋糕原价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

金箔既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中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的餐食。餐饮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4.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山区石化胜达商行违法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山区石化胜达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冰箱内查见有11个待售“imuraya”品牌西瓜球雪糕未贴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未贴有中文标签的食品5箱对外销售。至案发,上述食品共销售66个,冰箱内剩余11个待售。经核,本案货值金额为1440元,违法所得为50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提示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上应当详细载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等信息。中文标签的缺失将导致消费者无法判断该产品是否为在保质期内可安全食用的产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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