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2名保代被重罚,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30个工作日内免职!券商及5人收到罚单!
原标题:首例!2名保代被重罚,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30个工作日内免职!券商及5人收到罚单!来源:企业上市
2名保代被重罚,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30个工作日内免职!券商及5人收到罚单!
1、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2、叶清文作为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叶清文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叶清文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3、戴铭川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戴铭川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戴铭川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5、项目内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7、项目质控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8、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2年1月25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关于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叶清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叶清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
以上事实有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安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
叶清文作为亚太药业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叶清文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叶清文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戴铭川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戴铭川、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安信证券出具的相关报告及核查意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戴铭川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戴铭川为不适当人选,在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安信证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戴铭川相关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秦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秦冲: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2日
关于对陈永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永东: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内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李泽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泽业: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尽职调查不充分,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王时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时中: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内部质量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项目质控部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
关于对魏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魏岚:
经查,我局发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对亚太药业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亚太药业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项目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于2022年1月25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月14日